將失信行為分為3個層次:壹般、較重、嚴重。
失信行為的等級類型包括:
1、壹般失信:包括違約、欠繳稅費等輕微違法行為。
2、嚴重失信:包括欺詐、虛假陳述、騙取財物等較嚴重的違法行為。
3、特別嚴重失信:包括非法經營、暴力抗法等更為嚴重的違法行為。
失信行為有以下六類:
1、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3、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4、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5、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6、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綜上所訴,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法規可能存在差異,具體的失信行為等級類型也可能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
《征信業管理條例》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從事征信業務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征信業務,是指對企業、事業單位等組(以下統稱企業)的信用信息和個人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並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動。國家設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進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適用本條例第五章規定。國家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為履行職責進行的企業和個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適用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