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名舉報壹般不會被泄露,實名舉報被泄露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檢舉控告保密制度,嚴格落實保密,對檢舉控告人的姓名(單位名稱)、工作單位、住址等有關情況以及檢舉控告內容必須嚴格保密。對違法竊取、泄露調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舉報人信息的,依法給予處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民依法向各級檢察機關舉報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工作人員違法犯罪行為,其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向舉報人核查情況時,應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舉報人身份的情況下進行。在宣傳報道和對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工作中,除征得舉報人的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監察法》第六十五條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壹)未經批準、授權處置問題線索,發現重大案情隱瞞不報,或者私自留存、處理涉案材料的;(二)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幹預調查工作、以案謀私的;(三)違法竊取、泄露調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舉報人信息的;(四)對被調查人或者涉案人員逼供、誘供,或者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的;(五)違反規定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六)違反規定發生辦案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安全事故後隱瞞不報、報告失實、處置不當的;(七)違反規定采取留置措施的;(八)違反規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規定解除出境限制的;(九)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