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明確規定企業應為試用期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1)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核並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
2.對於試用期不買社保的行為:
(1)勞動者可以先與用人單位協商;
(2)協商不成,可向監管部門投訴或申請仲裁;
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壹規定屬於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對於員工來說,既是權利也是義務,不允許通過個人約定來改變。否則,該約定視為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是公民的身份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