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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裝袋上必須有哪些標誌和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註明以下內容:

(1)名稱、規格、凈含量和生產日期;?

(2)配料或成分清單;?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4)保質期;?

(5)產品標準代碼;?

(6)儲存條件;?

(七)國家標準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應當標註的事項。?

專為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設計的主輔食品的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識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擴展數據

《食品標識管理條例》規定:

第十壹條?食品標簽應當標明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配料應當按照食品生產加工中添加量的降序進行標註,具體標註方法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

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的,應當在配料表食品添加劑項下標註具體名稱;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劑的,可以標註具體名稱、類型或者代碼。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範圍和用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

專門為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設計的主輔食品,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第十二條?食品標簽應當標註企業執行的產品標準代碼。?

第十三條食品實施標準明確要求標註食品質量等級和加工工藝的,應當相應標註。

第十七條?食品名稱或者說明中標註“營養”、“強化”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標註食品的營養成分和熱量,並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定量標註。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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