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應商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銷售者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供貨者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建立產品進貨臺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者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從事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批發產品的品種、規格、數量、流向等內容。在集中交易場所銷售自產產品的生產企業,應當參照從事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的規定,履行建立產品銷售臺賬的義務。采購臺賬和銷售臺賬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銷售者應當根據產品的生產批次,向供應商索取符合法定要求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應商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的產品不得銷售。”
因此,銷售食品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建立食品進貨臺賬,填寫和管理進貨臺賬;在食品安全監管或日常檢查中,工商機關要註意檢查督促從事食品銷售的個體工商戶規範建立並嚴格執行食品進貨臺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