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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企業應做什麽來定期檢查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理預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經營者,應當立即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並在事故發生後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發放、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經營者停止食品經營等情況。依托金鑫工程,將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情況作為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監管和市場信用分類監管體系的重要內容,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加大監督檢查頻次,加強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非食用化學品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采取相應的監督管理措施。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責令食品經營者停止營業的,應當及時追查食品的來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區的,應當及時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書面通知相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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