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細化了市場監管部門對登記工作的統籌指導、監督管理職責,包括制定登記管理制度辦法、加強登記管理制度建設、收集登記管理信息等。
(2)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的登記管理權限作出統壹規定,但在實施細則中明確具體登記機關負責登記管轄的除外。
(3)根據不同的主體類型,全面列舉登記事項,明確要求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登記事項的具體內容。
(四)優化登記程序,根據《規定》精神,取消了受理環節,增加了實名驗證、電子簽名等內容。
(五)根據總局實施外商投資法文件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提交的身份證明和主體資格證明需經過公證。
(六)增加了“停盤”制度,對停盤條件、申請程序、提交材料、停盤期間義務、停盤視為終止、市場參與者登記管轄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7)對於虛假市場主體的登記,登記機關可以依申請或者依職權進行調查,規定受理、公示、中止等程序,增加了撤銷登記的可操作性。
(8)對於登記管理的檔案,明確檔案包括電子檔案和傳統載體檔案,兩者具有同等效力。登記機關負責歸檔備案,提供檔案查詢服務,申請檔案查詢時提交相關文件,規定檔案移交程序。
(九)規定登記機關的監管職責、內容和方式,包括信用風險分類管理、“雙隨機壹公開”監管、營業執照監管等。,以及市場參與者應履行的公示、提交年報等法定義務。
(十)對市場主體虛假登記、虛假出資處罰、未按規定提交年度報告、變更登記(備案)、倒賣營業執照等擾亂登記秩序的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和相應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