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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工程總承包資質是哪個部門頒發的?

第三章資質許可

第九條下列建築業企業的資質許可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實施:

(壹)施工總承包序列特級資質和壹級資質;

(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企業的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和三級資質;

(三)水利、交通、信息行業專業承包序列壹級資質;

(四)鐵路、民航專業承包序列壹級、二級資質;

(五)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不分級,城市軌道交通專業承包不分級。

申請前款所列資質,應當向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企業,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初審,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公示10日。其中,施工企業資質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查,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在20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意見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條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由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實施:

(壹)施工總承包序列二級資質(不含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企業的施工總承包序列二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序列壹級資質(不含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專業承包序列壹級資質);

(3)專業承包序列二級資質(不含民航、鐵路專業承包序列二級資質);

(四)專業承包序列不分資質等級(不含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序列和城市軌道交通專業承包序列不分資質等級)。

前款規定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的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壹條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由企業工商登記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實施:

(1)施工總承包序列三級資質(不含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企業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序列三級資質;

(3)分包順序的資格;

(四)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前款規定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的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企業工商登記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傳遞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並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壹份,副本若幹份,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壹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十三條建築業企業可以申請壹項或多項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建築業企業多項資質的,應當選擇等級最高的壹項作為企業主體資質。

第十四條首次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增加資質項目,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及相應的電子文檔;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財務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崗位文件及相關資格標準;

(五)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所列註冊從業人員的身份證明和註冊執業證書;

(六)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未註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和養老保險證明;

(七)部分資質標準要求的特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和養老保險證明;

(八)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設備和廠房的相應證明;

(九)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相關材料;

(十)資質標準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建築業企業申請資質升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壹)、(二)、(四)、(五)、(六)、(八)、(十)項所列信息;

(2)企業原資質證書復印件;

(三)企業年度財務統計報表;

(四)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五)符合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工程業績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資質有效期屆滿,企業需要延長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申請資質續期。

對資質有效期內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行為記錄,註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符合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經資質許可機關同意,有效期延長5年。

第十七條建築業企業名稱、地址、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30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涉及企業名稱變更的,應當向企業工商登記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將有關變更證明材料報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由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並在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後15日內將變更結果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行業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發生變更的,辦理變更手續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企業資質變更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十八條申請資質證書變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資質證書變更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與資質變更相關的證明材料。

企業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改制方案、上級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股東大會的批準決定、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同意改制的決議。

第十九條企業首次申請、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不考核企業的工程業績,資質等級按最低資質等級核定。

已取得工程設計資質的企業首次申請相同或者相近類別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可以將相應規模的工程總承包業績申報為工程業績,但申請資質的最高等級不得超過其已有的工程設計資質等級。

第二十條企業合並的,合並後存續或者新設的建築業企業可以繼承合並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

企業分立的,應當根據實際資質條件和本規定的審批程序,核定分立後企業的資質等級。

企業改制,改制後不再符合資質標準的,應當按照實際資質標準和本規定申請重新核準;資質條件不發生變化的,按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壹條已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申請資質升級或者資質增項的,資質許可機關在申請日之前壹年內對其資質升級或者資質增項申請不予批準:

(壹)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者以其他企業名義承接工程,或者允許其他企業或者個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接工程;

(二)與建設單位或者企業串通投標,或者以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進行施工的;

(四)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五)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六)發生過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兩起以上壹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七)惡意拖欠分包企業或農民工工資的;

(八)隱瞞或者謊報、緩報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事故調查的;

(九)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操作人員未取得證書,情節嚴重的;

(十)不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壹)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

(十二)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企業領取新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註銷。

企業需要補充(包括增加、更換、遺失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持《資質證書補充申請書》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申請。資格證書遺失的,應當在申請補發前在公共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日內完成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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