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對吃空餉的單位法人和主管領導給予紀律處分、行政降級等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辦理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法發發〔2007〕22號)第六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使特定關系人在沒有實際工作的情況下獲得所謂工資為名,要求或者接受請托人為特定關系人安排工作的,以受賄罪論處。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安排親屬到某些單位工作,但實際未到崗即領工資。這造成了非常惡劣的社會影響。司法機關將這種腐敗行為納入懲治範圍是非常必要的。但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壹些似是而非的“吃空餉”行為,仍需根據事實和證據進行認真區分和認定,避免法律條文適用不當。
擴展數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
10.關於在職期間和離職後收受請托人財物的問題,國家工作人員在離職前或者離職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同意收受請托人財物的,離職後收受的,以受賄罪論處。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在離職前後連續收受請托人財物的,離職前後收受的部分應當計入受賄數額。
XI。論“特定關聯方”的範圍
本意見所稱特殊關系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及其他利益關系的人。
十二、關於正確實施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按照本意見辦理受賄刑事案件,要根據刑法關於受賄的有關規定和受賄權錢交易的本質特征,準確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懲罰少數,教育多數。在嚴懲受賄犯罪的同時,對有自首和立功表現的,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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