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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轉企程序

這要看妳在哪裏,因為各地政策不壹樣。深圳改制基本完成後,醫療、教育機構保留,其他企業全部改制,由SASAC接手。轉:《事業單位轉企改制程序》壹、經營機構改革的原則和目標

經營性事業單位轉企改制是當前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適應我國經濟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

經營性事業單位轉企改制的基本原則和目標是:因地制宜,大膽創新;既有利於經濟發展,又有利於社會穩定;要切實維護職工利益,確保改制後企業健康發展;既要調動在職職工的積極性,又要妥善安置分流人員和退休人員。

為保證經營性事業單位順利轉企,各方應統壹認識,規範運作,同時充分重視專業中介機構在機構改制過程中發揮的作用。

二、運營機構重組的操作程序

(1)政策公告

事業單位改革事關職工切身利益,但職工往往對政策不了解、不理解,或者對改革有顧慮。統壹職工對改革的認識,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對於改革的順利進行是非常必要的。

在進行事業單位改革的過程中,大多數地方都出臺了壹系列專門文件,成立了事業單位改革辦公室。被改革的事業單位要與相關專門機構溝通,深入了解相關政策,在制定改革方案前,向職工(包括在職職工和退休職工)充分宣傳動員政策,聽取他們的意見,穩定他們的情緒,消除他們的顧慮,確保改革順利進行。

(二)清產核資、審計和評估

這壹階段的主要工作包括:清產核資、審計評估、界定審批、公告。

資產核實是機構改革過程中的重要環節,也是最容易出現問題的環節。壹些地方在事業單位改革中出現了資產少列、資產漏列、費用多列等問題,有關部門應選擇依法成立、具有合法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單位資產進行審計評估。在這個過程中,要對國有資產進行認定,該剝離的剝離,該核銷的核銷;產權界定、資產處置方案等。,應報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批準。經有關部門批準的產權界定和清產核資,應當在相應範圍內公示。

(三)制定重組方案

單位制定改制方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主管部門批準,並由主管部門轉發本單位事業單位改革辦公室,經審查批準後實施。改制方案的制定應當遵循事業單位改制的原則和目標,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選擇改制後企業的組織形式,處理好本單位的債權債務,妥善安置職工。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職工安置補償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形成書面決議,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國資監管部門審批。

重組方案的基本內容應包括: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資產、債務、擔保、人員、經營方式、經營狀況、市場和發展趨勢;改制為企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改制和企業轉型的方式,包括產權制度改革形式、資產處置和人員安置方式;未來三年企業發展目標和經營狀況預測;實施步驟、時間部署和組織領導。

事業單位改革要從實際出發,結合單位特點,采取多種改革形式。資產規模大、經營業績好、有發展潛力的,壹般改制為股權多元化的公司制企業,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小型中介服務機構壹般改制為合夥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規模相當小、數量特別大的,可以采取兼並重組、租賃出售等多種形式經營;對於個別不能正常經營的機構,壹般可以采取撤銷、停業、分流人員等措施。

事業單位改制人員安置方案既要明確在職職工人事關系的處理和勞動關系的建立,又要明確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要結合現行社會保障制度妥善安置。在職職工應采取自願、靈活的原則,按照《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自願與改制後設立的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並辦理各項社會保險;對不能適應新企業發展需要或自願另謀工作的員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給予壹次性安置補償。

(四)重組方案的實施情況

這壹階段的主要事項包括資產處置、人員安置、按照重組方案確定的重組形式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企業等。

1,資產處置

事業單位改制中的國有資產轉讓,參照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聯合頒布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辦理,通過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改制單位轉讓國有資產時,應委托產權交易機構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或與改制單位業務相關的經濟類或財經類報刊及產權交易機構網站上發布公告,廣泛征集受讓方,並根據轉讓標的的具體情況,以公開拍賣或競價方式組織實施產權交易。通過公開方式確認受讓方後,應依法與受讓方簽訂相應的資產轉讓協議,並根據轉讓標的的情況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或交付標的。

2.人員安排

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的,原則上由改制企業接收在職職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納入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職工工齡連續計算,退休時按企業人員計發基本養老金。轉型前未納入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職工按規定計算的工齡可視為繳費年限,不再繳納養老保險費;轉型前已納入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檔案轉移到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單位或者職工欠繳養老保險費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補繳,未足額補繳的不視為繳費年限。

事業單位待業人員由單位和主管部門負責,在本單位或行業系統內以各種方式妥善安置。允許在單位內部實行待崗制度,待崗期不超過2年,並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待崗期間工齡連續計算,工資福利待遇由單位自主確定,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待期滿仍未競聘上崗的,解除與單位的人事關系,進入人才或勞動力市場自主創業。人事檔案會按有關規定代理,可以到當地失業登記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已參加失業保險的,按照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辭職從事私營經濟或自謀職業的失業人員,可參照國家關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和從事私營經濟的優惠政策,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壹次性辭職補貼。辭職職工應按企業辦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達到退休年齡時按企業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

轉制為企業時工作滿2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申請內部退休的,經有管理權限的部門批準,可按事業單位待遇申請內部退休。

退休人員改制為企業後,原退休費待遇標準不變。屬於財政撥款或財政補貼的事業單位,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撥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支付;屬自理事業單位的,所需資金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

3.企業的建立

事業單位改制為公司的,應當依照《公司法》和《企業登記管理條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企業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自營業執照上登記之日起成立。

第三,律師在經營機構重組中的作用

律師作為專業法律人員,在整個機構改革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1,律師在政策倡導中的作用

事業單位改革涉及很多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如國有資產管理、勞動人事、公司法、物權法等。作為專業法律人員,律師的知識結構和相關經驗有助於保證改革政策宣傳的準確性和全面性。同時,律師作為中介,通過宣講改革政策,回答相關問題,更容易被員工接受。

2、律師在重組方案中的作用。

律師可以協助被重組單位擬定重組方案,特別是對重組方案中的債權債務處理、重組方式選擇、人員安置等問題提供法律咨詢,對債權擔保、限制等問題進行法律風險提示,對重組方式選擇、股權結構設置提供可行性意見,對人員安置提供勞動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知識支持和法律咨詢。律師協助制定重整計劃,有利於保證各項計劃設計的合法性,為重整計劃的順利實施提供保障。

3.律師在實施重組計劃中的作用。

在重組方案實施過程中,律師可以就資產處置和產權交易出具法律意見書,確保資產轉讓的合法性。律師可以參與起草勞動合同、起草安置補償協議等文件。能起草與企業成立相關的文件,如投資協議、公司章程等。,可以接受委托辦理企業設立登記事項,也可以根據委托進行盡職調查和律師見證。律師對重組方案實施的各個環節提供法律服務和意見,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證方案實施的合法性,降低法律風險和實施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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