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和成立日期;
(二)單位的分類(性質)、主管部門、財務預算信息、管理水平和人員數量;
(三)單位資產總額、國有資產總額、固定資產總額、主要資產實物量、對外投資和資產租賃情況;
(四)其他需要登記的事項。
第八條財政部負責制定事業單位產權登記的規章制度,組織實施中央級事業單位產權登記,指導下級事業單位產權登記工作。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級事業單位產權登記工作。
中央垂直管理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產權登記,在主管部門審批的基礎上,由財政部辦理。
第九條事業單位辦理變更、註銷產權登記或者年檢、單位改制、資產出租出借、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或者備案等財務審批手續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時,應當向受理部門和單位出具《事業單位產權登記證》。未按規定發放事業單位產權登記證的,受理部門或單位不予受理。第十條事業單位產權登記包括占有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和註銷產權登記。
第十壹條占有產權登記適用於新設立的事業單位和取得法人資格但尚未進行產權登記的事業單位。
第十二條新設立的事業單位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後60日內,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產權登記。申請時,單位應當填寫《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占有登記),並提交下列文件、證件和相關材料:
(壹)申請產權登記;
(二)審批機關批準的文件;
(三)國有資產總額及來源證明;
(4)抵押、質押、留置或擔保、存款、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的,應提供相關文件和憑證;
(五)涉及土地、林地、海域、房屋、車輛等重要資產的,應當提供相關產權證明材料;
(六)涉及外商投資的,應當提供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或者外商投資機構的批準文件;
(七)涉及資產評估事項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或者備案文件;
(八)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證件及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取得法人資格但尚未辦理產權登記的事業單位,在申請產權登記時,應當填寫《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占有登記)》。除第十二條所列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文件、證件及相關材料:
(壹)經財政部門批準的上壹年度財務報告;
(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3)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第十四條變更產權登記適用於事業單位分立、合並和部分改制,以及事業單位名稱、性質、人員編制、主管部門、管理層次、預算級次等發生變化,國有資產數額壹次性或累計變動超過國有資產總額20%(含)的行為。發生上述變更的事業單位,應當自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其他審批機關批準變更之日起60日內,經主管部門審批後,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申請時填寫《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變更登記)》,並提交下列文件、證件及相關材料:
(壹)申請產權變更登記;
(二)單位決議或會議紀要,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其他審批機關批準變更的批準文件;
(3)事業單位產權登記證復印件;
(4)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五)經財政部門批準的上壹年度財務報告;
(6)抵押、質押、留置或擔保、存款、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的,應提供相關文件和憑證;
(七)涉及資產評估事項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或者備案文件;
(八)涉及土地、林地、海域、房屋、車輛等重要資產的,應當提供相關產權證明材料;
(九)涉及資產處置的,應當提交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批準文件;
(10)外商投資發生變化的,應提供相關材料;
(十壹)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證件及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註銷產權登記適用於因分立、合並、依法撤銷或者改制而被清算、註銷、整體轉讓的事業單位。此類單位應在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其他審批機關批準上述行為之日起60日內,經主管部門審批後,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註銷產權登記。申請時填寫《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註銷)》,並提交以下文件、證件及相關材料:
(壹)申請註銷產權登記;
(二)單位決議或會議紀要,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其他審批機關批準註銷,並由同級政府機構發布註銷備案公告;
(三)本單位的清算報告;
(四)單位資產清查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有關部門對資產評估項目的批準或備案文件;
(五)事業單位屬於有償轉讓或者整體改制的,應當提交有償轉讓合同協議或者有關部門批準的改制方案;
(六)經財政部門批準的上壹年度財務報告;
(七)抵押、質押、留置或者擔保、保證金以及被司法機關凍結的資產,應當提供相關文件和憑證;
(八)事業單位產權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九)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對資產處置的批準文件;
(十)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證件及相關資料。第十六條申請產權登記的程序如下:
(壹)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填寫相應的產權登記表,提交有關文件、證件和資料;
(二)報主管部門審核並出具意見;
(三)主管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四)財政部門根據審批通過的設立、變更、註銷,核發、換發或者收回事業單位產權登記證,並根據年檢情況簽署產權登記檢查意見。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按規定以最近壹次產權登記或年檢時財政部門核定的數額為準。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財政部門應當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財政部門不予辦理產權登記。
(壹)產權登記表的內容或者提交的文件、證件及相關材料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
(二)以實物或者無形資產出資,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資產評估或者折股,或者未按照規定辦理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或者備案的;
(三)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產權變動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
第十九條未及時辦理產權登記的事業單位,應當在辦理產權登記時書面說明原因。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被抵押、質押、留置或者提供擔保、保證金以及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的,應當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如實向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未辦理占有產權登記的事業單位依法註銷時,應當先辦理占有產權登記,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註銷產權登記。
第二十壹條產權歸屬關系不清、發生產權糾紛或者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的,暫緩辦理產權登記,待產權明晰、產權糾紛處理完畢或者資產被司法機關解凍後,及時辦理產權登記。
第二十二條財政部門批準註銷事業單位產權登記後,應當及時收回被註銷的事業單位產權登記證正本和副本。第二十三條事業單位實行產權登記年度檢驗制度。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數據、單位財務數據、資產產權年度變動數據以及法定批準文件,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情況進行年度檢查。
第二十四條事業單位應當在年度財務報告批準後壹個月內,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產權登記年檢。主要內容包括:
(壹)按規定進行產權登記;
(二)本單位存量國有資產的占有和使用情況;
(三)用於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和收益使用情況;
(四)單位資產價值、主要資產實物量和所有權的變化;
(五)單位資產的處置;
(六)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應當在年度終了時對國有資產進行清查核實,準確申報國有資產數據,如實填寫《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年檢)》,並提交《事業單位產權登記證》復印件、財政部門批準的本單位上年度財務報告、國有資產增減變動批準文件及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各部門應當在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年度財務報告批準後的四個月內,編制並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產權登記和變動的分析報告。
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各部門決算批復後六個月內,編制並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提交事業單位產權登記變動分析報告。
第二十七條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及時辦理產權登記年檢。財政部門在年檢中發現未及時辦理產權登記的,應當督促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補辦產權登記。未完成產權登記的,其年檢不予通過。
未按規定進行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應限期處理或改正。逾期未辦理或改正的,暫停相關資產管理審批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