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第壹條規定,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這些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不準經商辦企業。
第二條第二款對上述行政事業單位的在職工作人員明確規定,所有在職幹部職工不得停薪留職經商、辦企業。停薪留職的,或從企業辭職回原單位復職的,或從機關辭職的。
延伸信息《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六。黨政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及其幹部所辦企業關閉後,由直接批準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清理。非法經營導致虧損、破產、資不抵債或其他嚴重後果的,由直接批準的業務部門和企業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申請設立的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批,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失職要追究責任。各級領導幹部不得幹預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八、本規定適用於工會、* *青年團、婦聯、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和各種協會、學會等群眾團體,以及這些組織的幹部和工人。這些組織在特殊情況下需要開辦非商業性企業的,必須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百度百科-中央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制止黨政機關和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