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依法開展改制公司的驗資工作;
二、指定合法合理的重組方案;
三、根據本單位的不同情況確定企業形式;
第四,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
五、建立新的內部用人制度。
事業單位編制的實施範圍如下:
1、以社會公益為目的,由國家機關或者其他組織使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包括經費主要由財政撥款、部分由財政供養、自負盈虧的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試行辦法》和《實施意見》實施崗位設置管理;
2、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應納入崗位設置管理。崗位設置管理涉及事業單位領導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的有關規定執行;
3、各類事業單位、協會、基金會等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使用,參照《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納入崗位管理;
4.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各類企業所屬的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和企業,以及由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單位,不適用本試行辦法和實施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時,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