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為規範數據出境活動,保護個人信息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利益,促進數據跨境安全自由流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制定本辦法。數據處理者提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和境內運營過程中收集、生成的境外重要數據和依法應當進行安全評估的個人信息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數據退出安全評估堅持事前評估與持續監管相結合,風險自我評估與安全評估相結合,防範數據退出安全風險,保障數據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法律依據:《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第四條數據處理者有下列情形之壹向境外提供數據的,應當通過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向國家網信部門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
(壹)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收集和生成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
(2)退出數據包含重要數據;
(3)為百萬人處理過個人信息的個人信息處理者,在國外關閉了個人信息的側室;
(四)累計提供境外個人信息10萬人以上或者個人敏感信息1萬人以上的;
(5)國家網信部門要求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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