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安徽省軟件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由我省多個軟件行業(含集成電路行業)的專家發起,由我省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二條本協會的宗旨是本著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和風尚的原則,加強本省軟件行業(含集成電路行業)的企業、機構和個人之間的合作、聯系和交流;加快國民經濟和社會的信息化、軟件開發的工程化、軟件產品的商品化和集成化、軟件生產的企業化和軟件企業的集團化;開拓國內外軟件市場,發展我省軟件產業;發揮政府、行業組織和企業集團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促進軟件產業發展,開展行業內各項活動,服務會員。
第三條本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安徽省信息產業廳,登記主管機關是安徽省民政廳。協會接受相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接受安徽省民政廳的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本會地址位於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435號,省人大辦公樓13樓,郵編230022。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五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壹)宣傳和貫徹政府部門的政策法規,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行業的願望和要求。開展行業調查,提出本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建議。
(二)討論並提出制定本行業發展的技術經濟政策和法規的合理化建議,積極宣傳和貫徹有關政策和法規。
(3)制定行業規章制度,約束行業行為,提高行業自律性,倡導公平競爭,維護行業利益。
(四)協助政府部門組織制定和修訂行業相關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並推動標準的實施。
(五)組織本行業優秀軟件產品的推薦活動,對企業的經營管理進行診斷、咨詢和指導;收集和反饋本行業的產品質量信息;優秀軟件產品的宣傳和推廣。倡導軟件開發有償合作、軟件產品和成果有償轉讓,吸引風險投資,促進軟件企業和軟件產品穩步發展。
(六)促進新產品、新技術的推廣應用和科技成果的商品化,組織科技交流和經驗交流,推動行業技術進步。
(七)調查分析軟件企業稅收和產品價格,提出稅收和產品價格調整意見。
(八)組織本行業的技術交流。
(九)組織收集和分析行業技術信息和經濟信息,開展軟件企業調查統計、市場調查預測、信息交流,組織編制行業經濟技術信息,為政府有關部門宏觀調控提供決策依據。
(十)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實施軟件知識產權法規。
(十壹)總結交流軟件業改革、運營和管理經驗,表彰優秀企業,開展管理咨詢,促進管理現代化。
(十二)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組織行業人才培訓、人才交流,提高行業隊伍素質。
(十三)開展與國內外同行的交流與合作,促進軟件產品出口,引進國外資金和技術,推動我省軟件產品進入國際軟件市場。
(十四)提供軟件產品知識產權咨詢服務。
(十五)完成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三章成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和榮譽會員。在本省從事軟件研究、開發、生產、應用、銷售服務和系統集成以及信息技術和軟件生產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申請成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各市軟件行業協會經申請可成為團體會員,省內外熱心參與本協會工作的軟件專家、知名人士可推薦為名譽會員。
第七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本會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義務;
(二)自願加入協會;
(3)對我省軟件產業有壹定影響。
第八條入會程序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經協會理事會審議通過;
(3)理事會授權組委會發放會員卡。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a)成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協會決議,遵守協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維護協會合法權益和協會聲譽;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壹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壹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二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三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確定協會的宗旨和工作原則,制定和修改軟件行業的規章制度;
(三)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推薦名譽主席,聘請名譽委員和協會顧問;
(六)負責召集會員代表大會或年會;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出席會議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才能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代表大會最長不超過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任期延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協會的工作;
(九)制定協會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壹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在工作緊急的特殊情況下,可以召開主席團擴大會議,研究決定日常重要和緊急事項。主席擴大會議的範圍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和部分執行董事。
第二十壹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壹次,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會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軟件行業有較大影響力;
(三)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四)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四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構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是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本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之間分配。
第三十壹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第三十二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四條協會變更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六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決議予以終止。?
第四十條、終止本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壹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方面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經協會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於2001年3月23日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