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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優待扶助殘疾人規定全文

安徽省優待扶助殘疾人規定全文

安徽省優待扶助殘疾人規定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殘疾人的優待和幫助,鼓勵殘疾人積極參與社會生活,享受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殘疾人教育條例》和《殘疾人就業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的殘疾人,依照本規定享受相關優惠和扶助。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實施殘疾人優待扶助工作,監督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殘疾人優待扶助工作。

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衛生、文化、廣播電視、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建設、交通、公安、司法、體育、人事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殘疾人優待和扶助工作。

殘疾人聯合會接受政府委托,管理殘疾人事務,開展殘疾人工作,並負責監督檢查本規定的實施。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促進殘疾人事業的發展,多渠道籌集資金,增加對殘疾人事業的投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每年安排部分福利彩票公益金,用於發展殘疾人福利事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安排部分體育彩票公益金,用於開展殘疾人體育活動。

第五條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殘疾人給予優待和幫助。

第二章就業優惠和援助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就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集中就業與分散就業相結合的方針,采取多種措施拓寬殘疾人就業渠道,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保障殘疾人就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社區服務事業,應當優先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多種方式籌集資金,組織和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其他形式的生產勞動。

對從事農業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等方面給予幫助。

第八條。國家機關應當優先錄用公務員,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同等考試或者錄用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殘疾人。

第九條鼓勵殘疾人自願組織起來就業或者自謀職業。對自主擇業、自主創業的殘疾人,按照國家規定給予信貸等支持。

殘疾人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營業執照,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所等方面給予照顧,並按規定免收管理、登記、證照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殘疾人個人的加工、修理、更換勞務收入免征增值稅。殘疾人個人從事商業經營,月銷售額在5000元以下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免征增值稅。

設立盲人保健按摩機構,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第十條福利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根據盲、聾、啞和肢體殘疾人占本企業生產人員總數的不同比例,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

第十壹條用人單位招用殘疾職工,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並為殘疾職工辦理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辭退殘疾職工,解除與殘疾職工的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應當報當地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備案。

對依靠殘疾職工或其配偶的工資收入維持家庭生活的,除非單位撤銷、解散、停產、破產,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殘疾職工或其配偶下崗。

第十二條各類殘疾人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對失業的殘疾職工、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殘疾人進行就業前和再就業的免費技能培訓。

第三章生活醫療優待和救助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下列殘疾人的生活:

(壹)對重度殘疾人、多重殘疾人等貧困殘疾人家庭,在原有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礎上,按照分類參保的原則,適當提高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差額部分;

(二)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殘疾人,給予贍養和救濟;

(三)對生活在城市無著流浪乞討的殘疾人,當地救助站應及時給予救助。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幫助農村貧困殘疾人改善生活條件。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政府廉租住房條件的城鎮貧困殘疾人家庭納入政府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範圍。

因城市建設規劃拆遷殘疾人房屋,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本著方便殘疾人生活的原則,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五條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可以進入公園、動物園、烈士陵園、文化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體育場館、文化活動中心、科技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體育場所,並享受減費或者免費的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進入公共廁所。

盲人的書是免費郵寄的。

第十六條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就醫、掛號、繳費、化驗、取藥等。予以優先,鄉鎮衛生院、社區醫療服務機構和縣級以上公立醫院減免普通掛號費;貧困殘疾人憑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殘疾人證》和《家庭貧困證明》就醫,二級以上公立醫院適當減免醫療費用。

第十七條居住在城市或者農村的殘疾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享受醫療救助:

(壹)持有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頒發的最低生活保障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持有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發的農村五保供養證書;

(3)重點優撫對象。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但家庭貧困的殘疾人,由當地人民政府逐步納入醫療救助範圍。

第四章文化教育優待和扶助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規定,保障適齡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十九條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和殘疾兒童接受義務教育,應當就近入學。殘疾兒童、少年和殘疾兒童在異地上學,由流入地政府安排。

貧困家庭殘疾學生和貧困殘疾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免費領取教科書;寄宿生由當地人民政府補助生活費。

第二十條普通高級中學、高等學校、成人教育機構等非義務教育學校不得拒絕招收符合國家規定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並對貧困家庭殘疾學生和貧困殘疾人子女減免學費、雜費和住宿費。

接受中高等教育的貧困家庭殘疾學生和貧困殘疾人子女享有優先獲得助學金的權利,其所在學校應當優先受理其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被高校錄取的貧困殘疾學生,按照省有關規定享受壹次性救助和學年救助。

第二十壹條各類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對貧困家庭殘疾學生減免學費、雜費和住宿費。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組織應當采取下列措施,滿足殘疾人的精神文化需求:

(壹)通過廣播、電影、電視、報紙、圖書、網絡等公共媒體,反映殘疾人生活,為殘疾人服務;

(二)公共媒體免費刊登、播放反映殘疾人事業的公益廣告。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和文化體育部門組織的排練、演出、訓練、比賽期間,其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並保證其享受在職期間的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

在殘奧會、殘疾人世界錦標賽、遠南(亞)殘疾人運動會、全國殘疾人運動會等重大競技體育比賽中獲得金、銀、銅牌的殘疾人運動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五章其他社會保障優待和救助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幫助有勞動能力的農村殘疾人脫貧納入扶貧開發規劃,並在項目和資金安排上給予優先考慮。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殘疾人康復、教育、就業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二十六條鼓勵從事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為殘疾人提供優惠服務,對生活困難的殘疾人家庭減免電話費、煤氣費、水費、電費、有線電視收視費等費用。

第二十七條有條件的縣(市、區)和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共圖書館應當設立盲人盲文和有聲讀物圖書館。有條件的電視臺提供手語節目。

第二十八條殘疾人乘坐各種交通工具,憑《殘疾人證》優先購票、優先乘車,特殊輔助器具免費攜帶;盲人、二級以上肢體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第二十九條公共服務場所應當配備無障礙設施,方便殘疾人。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免費停放在公共停車場。

第三十條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殘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務。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優先受理涉及殘疾人申請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勞動報酬、工傷賠償和撫恤金的法律事務;貧困殘疾人申請公證並持有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殘疾人證和家庭貧困證明的,公證機構應當減免公證費。

第三十壹條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築和居住區等。,應當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的要求,進行無障礙設計和建設。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政府部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給予殘疾人優惠和幫助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報批評,並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給予殘疾人優惠和幫助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騙取殘疾人優惠的單位或者個人,由負責優待和扶助的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限期退還違法所得;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負責對本規定的實施進行日常監督檢查,並有權建議有關主管部門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其所在單位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向不符合殘疾人標準的人員發放《殘疾人證》的;

(二)在殘疾人優待扶助工作中出具虛假家庭貧困證明的。

第三十六條給殘疾人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2007年7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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