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壹條名稱:安徽省浙江商會。
2.第二種性質:安徽省浙江商會是適應改革開放和國內合作發展需要的省級聯合社團組織。在政府職能部門的統壹指導和協調下,各行各業、不同所有制的浙江企業、浙江自然人和浙江企業駐安徽省機構自願參與投資建設。是非營利性的服務、中介、協調機構,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3.第三條宗旨: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密切與政府的聯系,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引導會員遵紀守法,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樹立會員良好的企業形象;組織會員發揮綜合和群體優勢,吸引更多浙江企業來安徽發展,為浙江和安徽兩省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積極貢獻。安徽省浙江商會的壹切活動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
4.第四條安徽省浙江商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圍繞經濟建設中心繼續解放思想,堅持改革開放。
5.第五條安徽省浙江商會接受安徽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的領導、安徽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浙江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的指導。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安徽省浙江商會的業務範圍:
(壹)向會員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引導會員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發揚自我教育、誠實守信、開拓創新的優良傳統。
(2)收集和傳遞相關經濟和政策信息,加強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融資、培訓、科技、法律等方面的咨詢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他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三)組織會員與國內外有關經濟組織和團體開展業務聯系,促進會員在發展國內外貿易、經濟技術、企業管理、人才培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幫助成員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增強核心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四)組織會員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參加和開展各種有利於提高會員整體地位、樹立會員良好形象的社會活動,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5)吸引和引導更多的浙江企業到安徽投資發展,充分發揮浙皖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梁和紐帶作用。
(六)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任務。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積極吸引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實行自願入會和退會原則。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浙江在安徽註冊的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自然人,以及浙江企業在安徽的機構。
(2)承認協會章程,願意加入協會並積極工作,執行協會決議,按時交納會費。
第九條入會和退會程序:
(壹)企業或個人應向本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秘書處根據條件進行審核,經執行總裁辦公會議批準,方可成為正式會員,並頒發會員證。會員退出俱樂部應書面通知俱樂部並交回會員卡。無特殊原因壹年不交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2)會員違反章程或刑法的,本會組織可決定停止或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條安徽省浙江商會(含異地浙江商會)會員,也可以是安徽省浙江商會會員。
第十壹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a)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3)享受本協會提供的服務;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公司章程和有關規定;
(二)執行本會決議,接受本會監督;
(三)維護本協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四)關心和支持本協會的工作;
(五)按期繳納會費;
(六)完成委托事項。
第四章組織結構
第十三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罷免董事、監事;
(三)審議通過本會的工作報告、監事會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表決才能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任期延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能和權力是:
(壹)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向社員大會報告工作,執行社員大會的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四)討論通過本協會的內部管理制度;
(五)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聘請名譽會長;
(六)決定調整董事、監事,決定吸收或者罷免成員;
(七)決定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壹般每年召開壹次會議,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采取其他形式。
第十八條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董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九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第1、3、5、6、7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執行董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壹條常務理事會壹般每半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采取其他形式。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具有壹定的經濟實力和較大的影響力;
(三)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
(四)誠實公正,熱心公益事業,積極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免。
協會會長是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
會長任期壹般不超過兩屆,特殊情況需經理事會決定;
行長、執行行長、副行長和秘書長的罷免,由董事會30名以上成員聯名提出,經執行行長辦公會議通過後,提交董事會會議表決。
第二十四條協會會長和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和常務會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參加相關重要活動;
(4)執行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負責專項工作。
(5)執行行長實行輪換制,任期內根據行長授權,代表行長行使職權。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壹般每年召開壹次,必要時由監事會主席決定。監事會成員可以出席相應的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主席會議。主要職責:
(壹)根據協會章程、業務範圍和內部管理制度,監督協會及其領導成員的工作;
(二)對協會成員違反協會章程、損害協會聲譽的行為提出建議;
(三)監督協會的財務狀況。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推薦副秘書長和內勤部門負責人,提交主任會議決定;
(四)聘請專職秘書處工作人員,並報行長決定;
(五)完成行長交辦的其他任務;
(6)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分管專項工作。
第二十七條為便於會員活動的開展,經業務主管部門和協會管理部門批準,可以設立分會。分支機構應當按照協會章程和業務範圍開展活動。
(壹)設立分支機構必須經當地主管部門同意,報當地民政部門批準後,再向省級民政部門申請登記。現有地方商會經協商可采取壹套班子、兩塊牌子,其負責人可根據任職資格和選舉辦法吸收為協會領導成員。
(2)分支機構按照章程發展會員,擔任協會常務理事以上職務的分支機構會費直接交協會,其余會員會費按1:9的比例交協會,其余90%留成。
(三)分會的組織形式和領導成員的產生辦法,按照章程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二)會員單位和社會各界的捐贈;
(3)政府部門和其他組織的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提供服務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會費繳納標準由理事會根據有關規定明確規定。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資金的收支應遵守國家有關財經法規,並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和審計。我們的資金主要用於:
(壹)組織會員活動、對外聯絡和召開相關會議的費用;
(二)編輯出版出版物和資料的費用;
(三)固定資產購置、日常辦公費用和專職人員工資;
(4)與協會工作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壹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二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四條協會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六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七條本會章程的修改,應當在15日內經理事會審議,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
第三十八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會長會議提出終止的議案。
第三十九條。終止的動議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壹條協會經協會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協會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