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的備案流程如下:準備材料——住建局物業管理科——繳納材料——電子登記和紙質登記——發放備案登記表所需。
資料如下:公司營業執照、納稅人稅務識別碼、信用代碼證(目前三證合壹)、銀行開戶許可證、團隊介紹、會員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權證明、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管理的物業項目介紹(電子版有相應表格填寫)。基本上這些都是,每個地方政府的要求不壹樣,妳自己會知道的。
記住,有的地方叫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有的地方叫住房和城鄉規劃局,都是壹個意思。
項目備案流程?
項目備案流程:
(1)項目備案申請書:以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供的模板為準;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建議書: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建議書應由具有相應甲級、乙級、丙級工程咨詢資質的機構編制,包括項目必要性分析、項目建設地點、規模、內容、項目總投資估算及資金來源意向、項目效益分析、節能專篇等。
(3)項目法人身份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稅務證明復印件;
(4)外立面效果圖。
企業所得稅優惠申報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所有在地方稅務機關按照查賬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並依法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待遇的納稅人。
第三條企業所得稅優惠包括免稅收入、減稅、免稅、優惠稅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扣除、加速折舊、減少收入、稅收抵免以及國務院及其財政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特殊優惠。
第四條企業所得稅優惠分為審批優惠和備案優惠。
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需要報批的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實行審批管理;未明確規定審批的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壹律備案。?
第五條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本著精簡、高效、便民的原則,盡可能簡化程序,減少報送材料,方便納稅人。
第二章審批優惠管理
第六條納稅人申請批準享受優惠待遇的,應當在政策規定的申請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壹)稅收優惠申請報告,說明享受優惠的理由、依據、範圍、期限、數量和金額;
(二)財務會計報表和納稅申報表;
(三)法律法規要求的證明材料;
(四)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納稅人提交的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稅務機關不得要求納稅人提交與申請優惠項目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資料。
第七條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出的稅收優惠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申請的優惠項目依法不需要稅務機關審批的,應即時告知納稅人不予受理。
(2)申請材料不明或者有錯誤的,告知納稅人並允許其補正。
(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壹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的申請。
第八條稅收優惠審批是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和稅收優惠法定條件的相關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的法律責任。
需要對申請材料內容進行實地核查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實地核查,並記錄核查情況。
第九條有審批權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及時完成對納稅人稅收優惠申請的審批,並作出審批決定。
第十條稅收優惠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給予稅收優惠的書面決定。依法不予稅收優惠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納稅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壹條稅務機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稅收優惠審批決定書送達納稅人。
第三章備案優先權的管理
第十二條享受備案稅收優惠的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並提交《企業所得稅優惠申報表》及其他相關備案資料。
第十三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條例》和本省實際,省局制定了《企業所得稅優惠申報明細項目表》,明確了納稅人應提供的具體申報資料,並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進行補充和修訂。
第十四條備案稅收優惠分為事前備案和事後備案。
預備案和後備案方式的劃分由省局確定,不定期公布。
第十五條預先備案的稅收優惠政策,納稅人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前應提交備案,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方可實施。
納稅人需要提前申報但未按規定申報的,不得享受稅收優惠待遇。
列入事前備案的稅收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或省規定需要提交後續管理證明的,納稅人應於年度終了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提供相關證明。
第十六條。納稅人應在納稅年度結束後提交年度納稅申報表時,提交包含在記錄中的稅收優惠。
事後備案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取消其已享受的稅收優惠,並相應追繳稅款。
第十七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對納稅人報送備案的資料進行處理:
(壹)申報材料不明或者有錯誤的,告知納稅人並允許其補正。
(2)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壹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備案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納稅人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備案材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的備案。
第十八條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的申報時,應當出具書面憑證。
第十九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受理納稅人申報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報審核,並書面告知納稅人是否可以享受稅收優惠。
依法不能享受稅收優惠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納稅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條稅收優惠備案審查是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供的備案材料和法定優惠減免條件的相關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不改變納稅人備案的真實法律責任。
第二十壹條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發生變化的,應自變化之日起0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並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停止執行稅收優惠。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市、州地方稅務局應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加強對下級稅務機關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及其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新頒布的專項稅收優惠備案,在省級稅務機關有統壹的備案方式和備案材料前,各市州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臨時備案辦法。
第二十四條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和專項檢查中發現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不符合政策條件的,應當及時通知主管稅務機關並追回稅款。涉嫌騙取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