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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表(適用單位納稅人)怎麽填

稅務登記表(適用單位納稅人)網絡稅務預登記填表說明

組織機構代碼:指納稅人向國家技術監督部門領取的《中華人民***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上的“代碼”。

納稅人名稱: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或有關核準執業證書上的“名稱”。

登記註冊類型:即經濟類型,按營業執照的內容填寫。其中對於工商營業執照中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的納稅人,登記註冊類型應按照如下標準劃分:①按《公司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以雇傭勞動為基礎,由1個以上自然人投資或由單個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為私營有限責任公司;②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冊,由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國有獨資公司;③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冊,國有獨資公司以外的有限責任公司為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對於持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的外國(地區)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的納稅人應選擇 "港、澳、臺商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或"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不需要領取工商執照的非企業單位選擇"其他內資企業";如為分支機構,按總機構的經濟類型填寫。

準業執照信息

工商機關標誌: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工商營業執照的納稅人,工商機關標誌應選擇“是”;由其他批準設立機關核發執業證照的納稅人,工商機關標誌應選擇“否”。

工商機關名稱:指工商執照上簽章單位名稱。

證照名稱:指工商執照的名稱。

證件號碼:指工商執照上的註冊號碼,冠字及號碼均需填寫。

批準設立機關:指工商執照或有關核準執業證書的核發機關,以簽章單位為準。

批準設立證明或文件號:指有關核準執業證件(工商營業執照除外)上的註冊號碼或文件號,冠字及號碼均需填寫。

工商發照日期:指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工商營業執照的日期。

開業(設立)日期:指企業實際投產經營(含試生產、試營業)日期填寫,尚未投資經營的可按計劃日期填寫,並予註明。

生產經營期限:按照工商營業執照或有關執業證書上的生產經營期限填寫。如: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或長期等。對於工商營業執照或有關執業證書上未標明生產經營期限的,起始時間按照證照中成立日期填寫,終止時間可空白。

註冊地址:指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有關核準執業證照上的地址。

(註冊地址)郵政編碼:指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有關核準執業證照上的地址的郵政編碼。

(註冊地址)聯系電話:指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有關核準執業證照上的地址的聯系電話。

生產經營地址:指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的實際場所地址。

納稅人的註冊地址與生產經營地址不壹致的,其生產經營地址確認原則:

①制造、生產、加工型納稅人,以制造、生產、加工地為實際生產經營地;②對於有固定銷售場所的商貿型納稅人,以銷售地為實際生產經營地;

③對於無固定銷售場所的商貿型納稅人,以固定辦公場所為實際生產經營地;無固定辦公場所或辦公場所經常變化,難以確定的,註冊地視為實際生產經營地;

④交通運輸、建築安裝業、房地產業納稅人,以註冊地為實際生產經營地;⑤廣告業、旅行社、中介服務、社會團體納稅人,以固定辦公場所為實際生產經營地;無固定辦公場所或辦公場所經常變化,難以確定的,註冊地視為實際生產經營地;

⑥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旅店業、飲食業、倉儲業、洗浴業、理發、洗染、照相復印業的納稅人以勞務發生地作為實際生產經營地;

⑦其他行業納稅人,以註冊地為實際生產經營地;

(生產經營地址)郵政編碼:指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的實際場所地址的郵政編碼。

(生產經營地址)聯系電話:指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的實際場所地址的聯系電話。

核算方式:包括獨立核算、非獨立核算

獨立核算:指納稅人在銀行開設結算帳戶、建立獨立帳薄、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核算盈虧;分支機構納稅人同時具備以上條件也可確認為獨立核算。

非獨立核算:指分支機構納稅人不具備以下條件:在銀行開設結算帳戶、建立獨立帳薄、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核算盈虧,為非獨立核算。

從業人數:指為企業其提供社會勞動而需企業支付勞動報酬的各類人員的人數。

其中外籍人數:指納稅人本單位的實際從業人數中外籍人員人數。

單位性質: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其他

①企業:指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法申請登記的盈利性的經濟組織。

②事業單位:指依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或者備案的社會服務組織。

③社會團體:指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向國家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④民辦非企業單位:指依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向國家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⑤其他:上述規定以外的單位為其他。

適用會計制度:包括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①企業會計制度:除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以及金融保險企業以外,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含公司),執行本制度。

②小企業會計制度:本制度適用於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標準的小企業:不對外籌集資金,即不公開發行股票和債券;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即按照《關於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確定的小型企業。

③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本制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各類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賃公司、財務公司等。

④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本制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和國各級行政機關和實行行政財務管理的其他機關、政黨組織。

國標行業:按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主行業的主次順序填寫,其中:第壹個行業填寫納稅人的主行業。

網站網址:指納稅人網站的網址。

經營範圍: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或有關核準執業證書上的“經營範圍”。執業證照中沒有具體列明經營範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實際經營情況填寫備註。

法定代表(負責)人姓名: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或有關核準執業證書上的“法定代表(負責)人姓名”。

法定代表(負責)人身份證件種類:指法定代表(負責)人有效合法的身份證件種類。包括:身份證、護照、軍官證、其他證件。壹般填寫“居民身份證”,如無身份證,則填寫“軍官證”、 “護照”有效身份證件等。

法定代表(負責)人身份證件號碼:指法定代表(負責)人有效合法身份證件上的號碼。

財務負責人身份證件種類:指單位財務負責人有效合法的身份證件種類。包括:身份證、護照、軍官證、其他證件。壹般填寫“居民身份證”,如無身份證,則填寫“軍官證”、 “護照”有效身份證件等。

財務負責人身份證件號碼:指單位財務負責人有效合法的身份證件上的號碼。

辦稅人身份證件種類:指單位辦稅人員有效合法的身份證件種類。包括:身份證、護照、軍官證、其他證件。壹般填寫“居民身份證”,如無身份證,則填寫“軍官證”、 “護照”有效身份證件等。

辦稅人身份證件號碼:指單位辦稅人員有效合法的身份證件上的號碼。

稅務代理人名稱:納稅人與稅務代理機構簽訂的協議書或合同上註明的稅務代理人名稱填寫。

(稅務代理人)納稅人識別號:按照納稅人與稅務代理機構簽訂的協議書或合同上註明的稅務代理人按照納稅人與稅務代理機構簽訂的協議書或合同上註明的稅務代理人納稅人識別號填寫。

(稅務代理人)聯系電話:按照納稅人與稅務代理機構簽訂的協議書或合同上註明的稅務代理人按照納稅人與稅務代理機構簽訂的協議書或合同上註明的稅務代理人聯系電話填寫。

(稅務代理人)電子郵箱:按照納稅人與稅務代理機構簽訂的協議書或合同上註明的稅務代理人按照納稅人與稅務代理機構簽訂的協議書或合同上註明的稅務代理人電子郵箱填寫。

註冊資本或投資總額信息

(註冊資本或投資總額)幣種:指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核準執業證件中註明的註冊資本金額或投資總額幣種。

(註冊資本或投資總額)金額:指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核準執業證件中註明的註冊資本金額或投資總額(按幣種分項填寫)。

註冊資本或投資總額:指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核準執業證件中註明的註冊資本金額或投資總額。

投資方名稱:指納稅人章程或協議中約定的實際投資人名稱。

投資方經濟性質:單位投資的,按其登記註冊類型填寫;個人投資的,填寫自然人。

(投資方)投資方式:指納稅人章程或協議中約定的實際投資方式,包括貨幣投資、實物投資、無形資產投資、凈資產投資、股權投資、債轉股投資、其他投資。

(投資方)投資比例:指各投資方投資額占總投資額(或總註冊資本)的比例。投資比例之和應等於1。

(投資方)證件種類:單位投資的,填寫其組織機構代碼證;個人投資的,填寫其有效合法的身份證件名稱,壹般填寫“居民身份證”,如無身份證,則填寫“軍官證”、 “護照”有效身份證件等。

(投資方) 證件號碼:單位投資的,填寫其組織機構代碼證代碼;個人投資的,填寫其有效合法的身份證件號碼。

(投資方)國籍或地址:投資方國籍為外籍時,只填寫國籍。投資方國籍為“中華人民***和國”時需填寫地址,其中單位投資的填寫其工商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中註明的地址;個人投資的,填寫其有效合法的身份證件中的地址。

自然人投資比例:指總投資額(或總註冊資本)中自然人投資額所占比例。自然人投資比例、外資投資比例、國有投資比例之和小於等於1。

外資投資比例(含外籍自然人投資):指總投資額(或總註冊資本)中外資所占比例。自然人投資比例、外資投資比例、國有投資比例之和小於等於1。

國有投資比例:指總投資額(或總註冊資本)中國有投資額所占比例。自然人投資比例、外資投資比例、國有投資比例之和小於等於1。

總分支機構標誌:辦理設立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為負責人性質分支機構的,總分支機構標誌應選擇“分支機構”;辦理設立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為法人(或負責人)性質總機構的,總分支機構標誌應選擇“總機構”;辦理設立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為法人(或負責人)性質非總機構、分支機構的,總分支機構標誌應選擇“非總分支機構”

總機構情況

納稅人識別號:為納稅人向國家技術監督部門領取的《中華人民***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上的“9位代碼代碼”

納稅人名稱: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或有關核準執業證書上的“名稱”。

(總機構)納稅人識別號:負責人性質分支機構辦理設立稅務登記時應填寫此欄目。指負責人性質分支機構的納稅人,其具有法人資格的總機構國地稅稅務登記證件上的納稅人識別號。

(總機構)註冊地址:負責人性質分支機構辦理設立稅務登記時應填寫此欄目。指負責人性質分支機構的納稅人,其具有法人資格的總機構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有關核準執業證照上的地址。

(總機構)郵政編碼:負責人性質分支機構辦理設立稅務登記時應填寫此欄目。指負責人性質分支機構的納稅人,其具有法人資格的總機構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有關核準執業證照上地址的郵政編碼。

(總機構)法定代表人姓名:負責人性質分支機構辦理設立稅務登記時應填寫此欄目。指負責人性質分支機構的納稅人,其具有法人資格的總機構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有關核準執業證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總機構)聯系電話:負責人性質分支機構辦理設立稅務登記時應填寫此欄目。指負責人性質分支機構的納稅人,其具有法人資格的總機構聯系電話。

(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負責人性質分支機構辦理設立稅務登記時應填寫此欄目。指負責人性質分支機構的納稅人,其具有法人資格的總機構國地稅主管稅務機關。

分支機構情況

分支機構名稱:指企業設立的非法人性質的下屬支公司的工商執照或者其他核準執業證件中的名稱。

(分支機構)生產經營地址:企業設立的非法人性質的下屬支公司實際生產經營場所地址。

(分支機構)納稅人識別號:企業設立的非法人性質的下屬支公司的國地稅稅務登記證上的納稅人識別號。

(分支機構)負責人:指企業設立的非法人性質的下屬支公司的工商執照或者其他核準執業證件中的負責人姓名。

(分支機構)電話:指企業設立的非法人性質的下屬支公司生產經營地址的電話。

附送資料

附列資料:指納稅人簡要填寫所報送證件、資料的種類,如:工商執照等8種證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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