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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發票丟失如何處理

遺失普通發票的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規定,必須如實開具發票,不得無業務開具發票。已取得發票聯的壹方遺失發票聯的,可向開票方申請開具發票存根聯復印件,加蓋開票方公章並註明“此聯與正本壹致”字樣後,方可入帳,不再開具發票聯。

丟失專用發票的處理:如果交付給買方的專用發票的發票及抵扣聯在郵寄過程中丟失,且相關發票已復印用於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0號)的規定,處理如下:開票人如實申報丟失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 並及時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相關情況並開具由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遺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抄稅憑證(以下簡稱抄稅憑證),然後向買方提供發票復印件和抄稅憑證(買方持發票復印件到其主管稅務機關認證, 以及認證通過後,憑此發票進行遺失普通發票的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規定,必須如實開具發票,無業務不準開具發票。 已取得發票聯的壹方遺失發票聯的,可向開票方申請開具發票存根聯復印件,加蓋開票方公章並註明“此聯與正本壹致”字樣後,方可入帳,不再開具發票聯。如果交付給買方的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在郵寄過程中丟失,且相關發票已復印用於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0號)的規定,作如下處理:開票人如實申報丟失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 並及時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相關情況並開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遺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以下簡稱稅務發票復印件),然後向買方提供發票復印件和稅務發票復印件(買方持發票復印件到其主管稅務機關認證, 並且認證通過後可以憑發票復印件和賣方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稅務發票復印件申報抵扣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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