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證稅務機關區號欄第五位和第六位是區縣代碼,第三位和第四位是地級市代碼,第壹位和第二位是省份代碼。
2006年9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文件《關於進壹步明確納稅人識別號編碼規則的通知》(國〔2006〕820號),進壹步明確納稅人識別號編碼規則。請將文件下發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
文件指出,納稅人識別號原則上是壹個無意義的代碼。已取得技術監督局9位組織機構代碼的納稅人,納稅人識別號采用6位行政區劃代碼加技術監督局9位組織機構代碼。引用6位行政區劃代碼的目的是為了方便首次賦碼,防止出現重碼,確保納稅人獲得全國唯壹的納稅人識別號,不具有任何語義。
文件強調,納稅人識別號是納稅人數據信息內外交換的基礎,應當保持不變。
延伸信息稅務機關的職責:
1.稅務機關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擅自開征、停征、多征或者少征稅款,不得擅自決定稅收優惠;
2.稅務機關應當按照預算級次將征收的稅款、罰款和滯納金及時、足額入庫,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3.稅務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征收稅款,依法確定稅收征管事項;
4.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減免稅等稅收優惠,答復納稅人的詢問、要求和投訴或者報請上級機關處理;
5.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經營情況負有保密義務;
6.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不得強制非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7.稅務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實施和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因稅務機關的原因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文獻。參考資料:
稅務機關-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