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文書簽發給被檢查的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稅務檢查通知書是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在壹定期限內執行稅收法規和繳納稅款的情況進行檢查,要求其做好準備並接受檢查的書面通知。
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1)檢查納稅人的帳簿、會計憑證、報表及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的帳簿、會計憑證及有關資料;
(二)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場所檢查納稅人的應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有關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業務;
(三)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四)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詢問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五)前往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查閱納稅人托運或者郵寄應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文件、憑證和有關資料;(六)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壹格式的《準予查詢存款賬戶憑證》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進行查詢。
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檢查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儲蓄存款,必須由銀行縣、市或省分行的地區辦事處進行,指定的儲蓄所應提供資料。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隱瞞。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件,並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秘密。無稅務檢查證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有權拒絕稅務檢查。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和協助,如實向稅務機關反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當事人的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和證明材料。稅務機關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可以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錄音、錄像、照相、復制。發放《稅務檢查通知書》,方便納稅人提前準備所需資料。從而便於稅務人員順利實施稅務檢查,有利於保證檢查的進度和質量,規範稅務檢查的操作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