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到目前為止,仍然采用函調的方式,來對該筆出口退稅業務的真實性稽核,還沒有其他更好的方法。
壹般外貿企業出口每壹批次貨物,尤其是初次收到采購發票的企業,都會逐壹發函進行函調,具體做法是:由出口企業申報退稅時,當地主管退稅部門函調(原來都是紙質函調,通過郵寄,現在壹般都用電子形式的,分地區要求也不同)到妳的供貨方的主管國稅局,通過供貨方國稅局對供貨企業實地調查,查看是不是業務真實,是否如實做了銷售及交稅等,然後再將信息反饋給發函方稅務局,完成此次貨物的函調手續。
擴展資料
出口貨物稅收函調管理辦法內容
編輯
第壹條
為加強出口退稅管理,完善稅務機關調查核實出口貨物有關情況函調制度,防範和打擊騙取出口退稅違法行為,制定辦法。
第二條
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以下簡稱退稅機關)在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壹的,應按附件1格式向出口貨物供貨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發函調查,並依據回函情況進行處理。未收到回函前,對於尚未辦理的退(免)稅款,暫不辦理。
(壹)出口退稅審核、審批工作發現出口貨物貨源存在疑點的;
(二)經退稅評估分析發現存在異常情況的;
(三)對供貨企業生產、經營及納稅情況有疑問的;
(四)退稅機關認為需要調查的其他情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進壹步細化本地區發函調查的具體範圍。
第三條
出口企業與供貨企業屬於同壹地市級國家稅務局或縣級國家稅務局管轄的,稅務機關內部退稅部門也可直接向稅源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書面申請的文書格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自行制定),由稅源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進行審核調查,調查內容與附件2所列內容壹致。
第四條
稅務機關內部負責發函、回函工作的職能部門應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出口貨物稅收函調的管理工作,對發函、回函進行登記、整理、歸檔。函調文件應以掛號信或特快專遞郵寄,不得委托函調涉及企業及其他非稅務部門人員代為填寫和郵寄函調文件。
第五條
回函工作由出口貨物供貨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回函地稅務機關)負責,在收到出口貨物稅收函調後,須派兩人以上的稅務人員到出口貨物供貨企業進行實地調查,核實供貨企業的生產經營能力(包括供貨企業自身生產的能力以及委托加工產品和外購產品等情況)、納稅等情況。
第六條
回函地稅務機關應在收到來函後1個月內按照附件2格式回函。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回函的,也應在1個月內向來函單位說明原因及回函的具體時間,延期回函的時間壹般不得超過3個月。
第七條
回函地稅務機關對函調涉及的企業特別是多次函調涉及的企業要按有關管理辦法納入重點監控企業的範圍。
第八條
各級退稅機關在發函1個月後仍未收到對方回函或“原因說明”的,應及時向回函單位發出催辦單(附件3)。催辦後1個月內仍未收到回函的,可逐級向省級國稅局反映。省級國稅局對經協調、督促仍未回函的,將有關情況向總局如實反映。總局將根據情況對各地函調工作進行考核。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出口貨物稅收函調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