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
第五條國務院稅務機關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完成稅收征收任務。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和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
第六條稅務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忠於職守;不得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納稅款;不得濫用職權多繳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稅務機關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並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八條本法所稱稅務機關是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和稅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