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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信用等級評定標準

納稅信用級別設為A、B、C、D四級,具體如下:

1、A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90分以上的;

2、B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不滿90分的;

3、C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40分以上不滿70分的;

4、D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不滿40分或者直接判級確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人,本評價年度不能評為A級:

1、實際生產經營期不滿3年的;

2、上壹評價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為D級的;

3、非正常原因壹個評價年度內增值稅或營業稅連續3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零申報、負申報的;

4、不能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並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向稅務機關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綜上所述,外部參考信息在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中記錄,與納稅信用評價信息形成聯動機制。

法律依據:

《納稅信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納稅信用評價采取年度評價指標得分和直接判級方式。評價指標包括稅務內部信息和外部評價信息。

年度評價指標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納稅人評價年度內經常性指標和非經常性指標信息齊全的,從100分起評;非經常性指標缺失的,從90分起評。

直接判級適用於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納稅人。

納稅信用評價指標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

納稅信用級別設A、B、C、D四級。A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90分以上的;B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不滿90分的;C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40分以上不滿70分的;D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不滿40分或者直接判級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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