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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慶區市場主體管理辦法

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南充市順慶區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南順府辦發〔2018〕106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級相關部門:

《南充市順慶區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六屆第5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1月20日

南充市順慶區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推進工商登記制度便利化,激發市場活力,繁榮地方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物權法》、《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國發〔2014〕7號)、《四川省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川府發〔2014〕42號)以及《南充市順慶區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南順府發〔2015〕16號),遵循方便市場主體準入和信息***享、保障規範有序、強化監督管理的原則,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順慶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管轄的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是指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外商投資企業、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經濟組織。

市場主體住所,是指市場主體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其基本功能主要是公示市場主體的法律文件送達地、確定市場主體的司法和行政管轄地。

經營場所,是指市場主體從事生產、銷售、倉儲、服務等經營活動的所在地。

第四條 住所(經營場所)是各類市場主體法定登記事項。市場主體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或變更登記。申請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地址應當明確、具體。

第五條 對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可采取下列方式進行登記:

(壹)市場主體住所和經營場所可以實行分離登記,住所和經營場所可以是同壹地點的場所,也可不在同壹地點。市場主體登記的住所和經營場所應當是固定場所,且市場主體只能登記壹處住所,可以登記多處經營場所;

(二)同壹地址能有效劃分區間且適宜同地經營的,可以申請登記為兩家以上從事電子商務、軟件開發、設計策劃等現代服務業的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

(三)母公司與子公司可以登記使用同壹住所;

(四)市場主體(分支機構和個體工商戶除外)設立經營場所,其住所和經營場所均屬登記機關管轄且無需辦理前置行政許可(審批)的,可以申請辦理經營場所備案,不再辦理分支機構登記;

(五)申請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請人可通過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提交登記申請。

第六條 下列場所可用作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

(壹)取得合法產權證的工業、商業房產或場所(包括商廈、商鋪、市場、廠房、車間及其他工業、商業建築物等);

(二)取得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的商用房產;

(三)工業園區內修建的生產經營場所;

(四)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出租給他人用於生產經營的房屋;

(五)上級工商登記機關規定可以用於生產經營活動的其他場所。

第七條 市場主體申請辦理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相應提交下列合法使用證明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壹)使用自有房產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或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等任壹證明文件;

(二)租用他人房產的,提交租賃協議及本條第(壹)項使用證明文件;

(三)租賃商場、賓館、酒店、市場等企業法人所屬房屋(攤位)的,可按本條第(二)項提交材料,或提交租賃協議和出租方營業執照;

(四)租賃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所屬房屋的,提交蓋有出租方單位公章的租賃協議;

(五)房屋所有權人無償提供使用的,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出具的無償使用證明和房屋產權證;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下列場所不得用於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

(壹)非法建築房屋;

(二)經鑒定的危險房屋;

(三)規劃拆遷範圍的房屋;

(四)法律、法規、規章及省市相關規定不得用於住所(經營場所)的其他建築。

根據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利益需要,有關部門可依法要求市場主體調整住所(經營場所),需要登記機關協助辦理的,有關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理由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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