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和《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工資欠條的,勞動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申請支付令,需要提交申請書、借條和申請人身份證件。申請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1,職工姓名、用人單位等基本信息;
2、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數額;
3.勞動者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
4.雇主的財產狀況和可供執行的財產。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和《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勞動監察應當受理並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其按照違約金額的50%至100%支付賠償金
向勞動監察投訴可以口頭也可以書面,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證和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證據。
3.向用人單位住所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是追索勞動報酬的有效途徑,壹般都能最終解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申請人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和按被申請人人數* * *份,申請人身份證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有些地區還需要提供用人單位的工商註冊信息。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通訊地址和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和電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提交復印件的,應當將原件提交仲裁委員會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