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未制定預防和應對恐怖活動的預案和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工作專項經費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備防範處置設備設施的;
(三)工作機構或責任人員不落實的;
(四)未對重要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或者未對不適合的人員進行崗位調整的;
(五)未按照規定為公共交通車輛配備保安人員和相應的設備、設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值班監控、信息保存和使用、運行維護管理制度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第九十壹條拒絕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安全防範、情報信息、調查、應對和處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門處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二條阻礙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工作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阻礙人民警察、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