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和《省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支持新能源和智能汽車產業發展若幹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發[2020]16號),根據《四川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川財建
壹.支持範圍
(壹)新能源汽車新車型獎勵。支持省內企業新研發的新能源乘用車、客車、貨車和氫燃料電池汽車。申報車型應在2020年9月30日後進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新發布車型,進入目錄後壹年內銷量分別達到65,438+0,000輛、200輛、500輛、50輛(往年已獲得此項支持的車型不再重復支持)。
(二)新能源汽車市場發展激勵措施。支持省內整車企業提高產品質量,擴大銷售。新能源乘用車、卡車、客車2021年銷量應分別達到10000輛、5000輛、3000輛,年銷量增長10%以上。
(3)支持新能源和智能汽車的展示活動。支持2021舉辦的有影響力的新能源和智能汽車行業相關展會、產品大賽、行業會議等活動。
(4)智能汽車公共平臺支持。支持R&D等公共平臺建設和投資規模大、產業帶動性強、國內領先的智能汽車創新、技術認證、測試場地建設。
㈤對新能源和智能汽車的研發支持。支持取得重大技術突破的新能源和智能汽車產業關鍵核心技術研發項目(往年已獲得相關支持的項目不再重復支持)。
(6)對關鍵部件的支持。鼓勵省內動力電池和氫燃料電池生產企業提升產品競爭力,加大與整車企業的配套力度。申報企業2021年動力電池和氫燃料電池供應量應分別達到5GWh和10MW。
二、基本條件
(壹)新能源及智能汽車展覽活動支持申報單位應為活動或展覽的組織者或承辦單位。其他申報單位需在我省註冊,依法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隸屬、省屬等大型企業集團的非獨立法人機構在我省依法納稅。
(2)申報單位依法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省產業布局,技術水平高,行業帶動性強,具有良好的經濟或社會效益,遵守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近3年未發生重大安全環保事故。
第三,申報程序
(1)申報單位自行選擇申報方向(單個單位最多可同時申報兩個方向),根據申報材料清單準備(詳見附件1)相關材料並裝訂成冊。
(二)新能源及智能汽車展覽活動由活動或展覽的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直接向經濟和信息化部申報,申報材料於2022年1+0前以正式文件形式上報經濟和信息化部。
(三)其他方向由申報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當地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報。中央和省屬國有企事業單位的申報材料,由所在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初審後推薦上報。
(四)各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並於2022年1+0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經濟和信息化部推薦。
四、工作要求
(壹)積極組織相關單位申報,實行專人負責、專人管理、專人審核,嚴格執行申報和審核的相關要求,重點審查申報材料是否齊全、真實有效,是否符合申報條件,是否存在重復申報等情況。,並發布審計建議。正式推薦意見報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時,應當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二)壓實主體責任。申請人應當按照要求提供申請材料,並對申請內容的真實性、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以及申請項目的復性承擔主要責任。發現申請人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經核實後3年內不得申報省級工業發展資金。
(3)嚴明紀律。各地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切實做好數據申報推薦的組織工作,不得設置高於本通知要求的限制條件或要求相關單位提供本通知要求以外的材料,不得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或敷衍塞責。
(4)備案的時間要求。各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各申報單位要嚴格按照本通知的相關要求,按時向經濟和信息化部報送相關材料,逾期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