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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保護電力設施維護供用電秩序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電力設施,保障正常的供用電秩序,維護公眾利益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供用電條例》,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電力設施保護和電力供需秩序維護。第三條保護電力設施、維護供用電秩序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政府、企業和群眾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電力設施保護和電力供需秩序維護工作的領導,督促檢查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力設施保護和電力供需秩序維護職責,加強電力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和工作協調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和維護供用電秩序工作。第五條省、市(地)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簡稱電力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保護和維護供用電秩序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國土資源、林業、城鄉規劃建設、交通運輸、能源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和維護供用電秩序的相關工作。第六條電力設施的產權人和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保護電力設施安全、維護正常供用電秩序的義務,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舉報危害電力設施和擾亂正常供用電秩序的行為。第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和有關企業應當組織開展保護電力設施、維護供用電秩序和依法、安全用電知識的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保護電力設施、維護供用電秩序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電力設施保護第八條電力設施包括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電力交易設施及相關輔助設施。第九條《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對電力設施保護範圍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電力交易設施的保護範圍包括電力交易場所以及計量、報價、信息發布等與電力交易相關的設施。第十條電力設施保護區包括下列區域:

(壹)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導線邊線水平向外延伸並垂直於地面形成的兩個平行平面內的區域。壹般情況下,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m

交流500千伏,DC 500千伏20米

DC 800千伏,交流1000千伏,DC 1100千伏30m。

在工廠、礦山、城鎮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面積可以略小於上述規定。但各級電壓導線邊線的延伸距離不應小於最大計算弧垂和最大計算風偏後導線邊線的水平距離與風偏後距建築物的安全距離之和。

(2)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地下電纜為電纜線路地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條平行線內的區域;河流電纜壹般不小於線路兩側100m形成的兩條平行線內的水域(中小河流壹般各不小於50m)。

(三)發電設施附屬的水、油、煤、灰、熱、蒸汽管道的保護區,是指發電廠、變電站外的專用電力管道兩側向外水平延伸3米並垂直於地面形成的兩個平行平面內的區域。

(四)風力發電保護區是指風力發電設備區向外水平延伸50米並垂直於地面形成的兩個平行平面內的區域。第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電力線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和電力設施產權人、管理人組織群眾組建護線隊,開展護線工作,確保電力設施安全。第十二條電力設施產權所有人和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門人員對電力設施進行定期檢查、維護和檢修,並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電力設施安全隱患。有權制止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並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電力設施的產權人和管理人在進行電力安全檢查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不得幹擾電力用戶的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第十三條電力設施產權所有人和管理人應當在下列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誌:

(1)人口密集區、人員活動頻繁區和車輛、機械頻繁通過區的架空電力線路桿塔和電力電纜溝蓋板;

(二)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平臺或者圍欄;

(3)變電站、換流站、開關站、電纜終端站的圍欄(柵欄);

(四)附屬於電力設施的輸水、輸油、輸煤、輸灰、輸熱和輸汽的溝(線);

(五)水下電纜、河道電纜通過的水域兩端。

安全警示標誌的設置應當符合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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