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建築活動的統壹監督管理。
水利、交通、電力等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政府職責分工,協助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專業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五條從事建築活動的當事人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分割、封鎖或者壟斷建築市場。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公正廉潔執法,不得參與對公正執行公務有影響的活動,不得違反規定收取費用。
國家工作人員不得違反規定利用職權,參與建設活動,謀取私利。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建築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高質量發展,鼓勵建築科學技術研究,推動建築技術進步,支持開發和采用建築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推廣裝配式建築等新型綠色施工方式,促進智能建築和建築工業化協調發展,開展工程總承包和全過程工程咨詢,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
對在建築活動和建築科學技術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當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從事建築活動的當事人實行統壹的資質管理。第八條從事建築活動的下列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資質等級,經審查合格後,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二)建築施工企業(包括土木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建築裝飾、商品混凝土生產等企業);
(三)建設工程監理、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等機構。第九條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施工現場專業人員和施工人員的職業培訓應當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第十條從事建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資質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從事建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合並、分立、解散,應當在變更後三十日內,向原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辦理變更或者註銷手續。第十壹條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活動的境外、境外企業和機構,應當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企業基本信息。企業應當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企業基本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第十二條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申請施工許可。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後需要申請延期的,或者在建工程暫停、復工的,應當依法執行相關管理規定。第十四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頒發資質證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轉讓、出借本條例規定的資質證書。第十五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的建設工程,除依法不適宜招標的以外,應當采用招標方式發包,不得指定單位發包。
有影響的大型公共建築工程的設計方案可以通過招標確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十六條建設工程招標信息,由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發布。第十七條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不得要求墊付。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