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申報表(格式另發);
(2)企業產品標準文本;
(3)企業產品標準編制說明(需另行發布);
(4)企業產品標準審查紀要。第七條企業產品標準的編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1《標準化工作導則》。第八條企業產品標準的代碼和編號方法如下:
Q/ ×× ×× ×
── ─┬─ ─┬─ ──
↑ │年份編號
│企業代碼└序號
↓×××企業產品標準代碼
企業產品標準代碼
企業代碼由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規定,但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在川企業的企業代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順序號用阿拉伯數字表示;年份數字采用標準發布年份的最後兩位數字,用阿拉伯數字表示。第九條備案部門收到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要求的備案申請材料後,應當即時予以登記。受理備案的部門確有特殊情況的,備案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自收到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三日。第十條受理備案的各級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進行編號。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的代碼和編號方法如下:
B ×× ×× ××
─┬─ ─┬─ ─┬─ ─┬─
│ │ │ │
│ │ └年號
│ └序號
│ │
省、市(地)縣(市、區)行政區劃代碼
│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代碼
順序號用阿拉伯數字表示;年份編號采用標準申請年份的最後兩位數字,並用阿拉伯數字表示。第十壹條各部門應認真審查備案材料。發現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時,受理備案的標準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備案的企業限期改正或者停止執行。第十二條受理備案的各級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已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目錄。第十三條企業產品標準應定期復審,復審周期壹般不超過三年。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頒布實施後,應當及時進行復審,確定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第十四條企業產品標準復審後,企業應當及時將復審結果報告受理備案的部門。修訂後的企業產品標準應當按照本辦法重新申報備案。第十五條在確定交付的技術依據時,在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情況下,供方和供方壹般應采用已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已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是質量仲裁的依據。第十六條企業未按本辦法將企業產品標準上報備案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