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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業和企業經營者權益保護條例

第壹條 為了依法保護企業和企業經營者的權益,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或者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的各類企業及其經營者權益保護,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對企業和企業經營者權益保護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企業經營者,是指依法行使企業生產經營管理職權並承擔相應責任的主要負責人,包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執行董事、執行事務合夥人、廠長、經理,以及擁有企業經營權的承租人、承包人等。第三條 企業和企業經營者權益保護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平等、全面、***同參與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企業和企業經營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做好企業和企業經營者權益保護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企業和企業經營者權益保護主管部門承擔具體工作。

有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護企業和企業經營者的權益。第五條 工商業聯合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行業協會、商會等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支持和指導企業和企業經營者依法經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為企業和企業經營者提供服務和幫助:

(壹)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企業和企業經營者的建議和訴求;

(二)依照國家和本省規定,作為企業代表組織參加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

(三)就企業和企業經營者權益受侵害的情況,向有關行政機關投訴、舉報,為企業和企業經營者申請聽證、行政復議,或者提起仲裁、訴訟提供幫助;

(四)接受企業和企業經營者的委托,調解民商事糾紛;

(五)協助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六)開展企業和企業經營者權益保護普法宣傳;

(七)協調、配合做好維護企業和企業經營者權益的其他工作。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省統壹的企業維權服務平臺,受理涉及企業和企業經營者權益的投訴、舉報,實行統壹受理、按責轉辦,統壹督辦、限時辦結,統壹考核、嚴格問責。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舉報侵害企業和企業經營者權益的行為。

有關國家機關按照規定對投訴、舉報內容以及投訴人、舉報人信息保密。第七條 新聞媒體對企業和企業經營者進行報道,應當真實、準確、全面、客觀,遵守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對於虛假或者失實的報道,新聞媒體應當及時澄清,消除影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網絡信息平臺等各類媒介發布虛假信息,幹擾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侵害企業和企業經營者合法權益。

因失實報道或者傳播虛假信息致使企業或者企業經營者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第八條 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可能影響企業公平競爭或者企業和企業經營者權益的,應當征求企業和工商業聯合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行業協會、商會等的意見。

單位和個人認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文件侵害企業或者企業經營者權益的,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上壹級人民政府提出審查建議。

單位和個人認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發布的規範性文件侵害企業或者企業經營者權益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備案審查的部門或者制定機關的上壹級主管部門提出審查建議。第九條 國家機關應當保護企業和企業經營者的財產性權益,無法定依據,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征收、征用企業財產或者征收、征用企業財產不及時補償;

(二)罰款,沒收企業財產;

(三)拆除企業生產經營場所、設施、設備;

(四)占用企業財物,要求企業無償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提供勞務、財物;

(五)查封、扣押、凍結企業財產;

(六)要求企業公開專有技術、商業秘密;

(七)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企業提供贊助、捐贈;

(八)其他損害企業和企業經營者財產性權益的行為。第十條 國家機關應當保護企業經營自主權,無法定依據,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要求企業調整生產規模、產業布局、經營方式、經營範圍;

(二)要求企業停工停產停業,或者采取停水停電停氣等措施幹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三)幹涉企業自主用工和人事任免;

(四)要求企業接受指定檢測、檢驗、檢疫;

(五)要求企業購買指定產品、有價證券、商業保險;

(六)強制要求企業參加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社會組織;

(七)要求企業接受指定咨詢、指定培訓等指定服務;

(八)其他幹擾企業合法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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