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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政府采購當事人的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納入本市政府預算管理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和自籌資金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適用本辦法。

財政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和政府性基金。自籌資金是指除財政資金以外的其他資金,主要包括業務收入、其他收入、國債拆借資金、銀行貸款、各種貸款等。第三條政府采購實行采購目錄管理制度。政府采購目錄和公開招標限額標準按照省政府或者省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第四條政府采購信息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布。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招標公告及相關操作文件,中標或成交結果。第五條政府采購實行專家集體評審制度。評標專家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河北省政府采購評標專家管理辦法》執行。第六條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是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政府采購政策的實施;審查和執行政府采購預算;管理政府采購專家庫和政府采購信息;監督檢查政府采購活動;為采購機構提供業務指導;接受供應商投訴等。第七條各級監察、審計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督和審計。第二章政府采購的主體第八條政府采購的主體包括:采購人、供應商、集中采購代理機構以及依法取得資格的其他采購代理機構。第九條采購人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采購內部監督制約機制。采購人從事政府采購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政府采購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部門和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情況;

(三)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批準或備案文件、政府采購執行情況和統計報表;

(四)按照財政部門批準的采購方式,向采購代理機構提供政府采購項目的技術規範和要求;

(五)參與評標專家的遴選,參加評標委員會;

(六)向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供應商介紹項目情況,組織現場考察,回答供應商提出的問題;

(七)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八)組織采購項目的驗收;

(九)組織實施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

(十)辦理采購資金的支付和結算。第十條供應商是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建設和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第十壹條集中采購機構為非營利性企業法人。集中采購機構從事政府采購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政府采購計劃,編制政府采購招標方案或文件;

(二)制定集中采購程序;

(三)建立供應商信息庫,承擔供應商秘密信息的保密責任;

(四)按照財政部門批準的采購方式和采購人提供的采購項目及技術規格要求,編制招標文件,發布采購信息,組織招標文件的論證;

(五)按照有關規定遴選專家,具體組織開標、評標、談判、詢價等采購活動;

(六)公示中標候選供應商,向中標供應商發出中標通知書;

(七)見證采購人與中標供應商簽訂合同;

(八)負責評標的現場記錄,並回答供應商的詢問和疑問;

(九)整理、保管政府采購檔案,報送政府采購信息。第十二條其他采購代理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其他承辦政府采購業務的采購代理機構實行註冊制。取得省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的其他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承擔采購人委托的相應政府采購事項。第三章政府采購的形式和方式第十三條政府采購分為政府集中采購、部門集中采購、定點采購、協議供貨和分散采購。第十四條政府采購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進行。不具備公開招標條件的,可以采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壹來源采購、詢價等其他采購方式。第十五條政府采購方式由財政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采購項目實際確定。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采購方式的,須經財務部門批準。

各種采購方式的具體操作程序由財政部門另行制定。第四章政府采購的壹般程序第十六條政府采購活動壹般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采購人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的同時,編制本部門的政府采購建議計劃,由財政部門在批復部門預算的同時執行。未納入年度政府采購預算的臨時采購項目,由采購人按照規定程序編制預算,報財政部門審批。

(2)采購項目屬於預算內或者預算外資金的,由財政部門將資金從財政國庫或者預算外專戶劃轉到財政集中收付中心。采購項目為采購人自籌的,采購人在實施政府采購前將采購資金劃轉至財政集中收付中心。采購資金需要分期支付的,在采購前,采購人在財政集中收付中心存放的資金不得低於采購項目所需資金的30%(合同約定的首付款高於30%的,按合同執行),剩余資金填寫自籌資金承諾函。

(三)采購人應當根據采購預算填寫政府采購計劃表,並報財政部門。

(四)財政部門根據采購項目和有關規定,批準采購人的政府采購申請,出具政府采購計劃批準函,確定采購方式,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組織采購或自行組織采購。

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建設項目的,采購人應當根據計劃部門批準的項目,填寫政府采購建設項目明細表,報財政部門簽字。之後,采購人應當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進行采購,其招標程序和管理按照《招標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五)采購人根據財政部門批準的采購計劃,向采購代理機構提供采購項目的具體技術要求,協助采購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並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招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人提供的采購項目的技術要求和相關規定編制招標文件,經采購人確認後予以公告。實行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制作招標文件時公布政府采購預算。

(六)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代表在財政部門設立的政府采購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標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並填寫《抽取評標專家備案表》。特殊情況需要聘請專家信息庫以外的專家的,應當經財政部門批準。采購人應當推薦壹名代表參加評標委員會。

(7)開標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邀請所有投標人和采購人代表參加,由采購代理機構主持,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評標委員會將就評標結果向采購代理機構提交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

(八)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評標委員會提交的中標候選供應商排序,當場公布中標候選供應商名單和中標金額,並公示三天。確定無疑後,第壹中標候選供應商即為中標人,采購代理機構向其發出書面中標通知書。

(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招標文件的要求,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合同履行期間,采購人如需變更政府采購合同,應在資金落實後提出書面申請,經財政部門同意後,重新提交采購計劃、中標通知書和采購合同。

(十)采購人應當按照合同條款組織政府采購項目的驗收,對涉及相關行業標準的申請,應當邀請相關專家參加驗收。驗收結束後,填寫政府采購驗收報告。憑政府采購受理報告及相關單據,填寫《政府采購資金直接支付申請書》,由財政集中收付中心支付給中標供應商。

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建設項目采購的,采購人憑相關憑證填寫政府采購資金直接支付申請書,由財政集中收付中心預付或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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