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指的企業,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註冊登記的經濟組織。
本辦法所稱企業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機關提供的,行政機關向司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組織等單位征集的,企業自行申報的,以及其他省人民政府授權征集的與企業信用有關的記錄。第三條 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堅持客觀、準確、公正、及時和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征集和披露企業信用信息應當維護企業的合法權利,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四川省企業信用信息系統,通過計算機網絡等方式征集和披露企業信用信息,為行政管理提供相關企業信用信息服務,為社會提供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服務。
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按照信息資源管理系統的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建設,保證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在本省行政機關之間實現信息的交換、查詢和***享。第五條 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分為企業基礎信息系統、企業業績信息系統、企業提示信息系統和企業警示信息系統四大子系統。第六條 下列信息記入企業基礎信息系統:
(壹)企業登記註冊的基本情況;
(二)企業取得的專項行政許可;
(三)企業的資質等級;
(四)行政機關依法對企業進行專項或者周期性檢驗的結果;
(五)企業的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情況;
(六)行政機關依法登記的其他有關企業身份的情況;
(七)企業的經營財務狀況;
(八)企業用工情況;
(九)企業的納稅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十)企業的其他經營信息。
前款第壹項至第六項信息包括登記、變更、註銷或者撤銷的內容。營業執照註冊號是企業的身份識別號碼。第七條 企業下列信息記入業績信息系統:
(壹)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受到市級以上行政機關表彰的;
(二)納稅信譽等級被縣級以上稅務部門評定為A級的企業;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著名商標或知名商標的;
(三)通過質量標準認證或者產品被列入國家免檢範圍的;
(四)被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評為“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的;
(五)省級行政機關認為可以記入的有關企業信用的其他良好行為信息。
經相關行政機關審核後,企業自行申報的業績信息可以列入業績信息系統。第八條 企業下列信息記入提示信息系統:
(壹)未通過法定的專項或者周期性檢驗的;
(二)生產經營中被行政機關立案調查的事件;
(三)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涉訴事件;
(四)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涉案涉訴事項;
(五)省級行政機關認為應當記入的企業其他違規、違約行為。第九條 企業下列信息記入警示信息系統:
(壹)因偷逃騙稅、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發布虛假廣告等各類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的;
(三)因違法行為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省級行政機關認為可以記入的企業其他違法行為。第十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下列信息,記入警示信息系統:
(壹)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被發現存在下列情形正被查處的:
1.正在被執行刑罰的;
2.因犯有貪汙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其他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以及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3.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並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壹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由省級相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金融管理機構等有關單位參加的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建設聯席會議制度,對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建設中的重大事項進行組織和協調。
四川省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省系統管理機構)負責具體聯絡、協調工作和四川省企業信用信息網絡的建設、維護、管理以及組織實施四川省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