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明確黨政同責,《辦法》界定問責檔次,《規定》檢驗政策執行、制度貫徹、責任追究是否到位。違法責任追究涉及黨政主要領導責任人,直接領導責任人,第壹責任人、主體責任人、直接責任人,責任檔次有黨紀4檔,政紀5檔。《意見》從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的高度,為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提供了總體方略,是做好新形勢下統計工作的綱領性文件。為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和時間表。主要有四個方面的亮點:
(壹)夯實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責任。建立健全責任體系,明確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相關責任。對於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地方各級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負直接領導責任級統計機構主要負責人負第壹責任,領導班子成員負主體責任檢監察機關負監督責任。對於查實的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縣級以上統計機構應當對具體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提出處分建議,黨委、政府和紀檢監察機關應當依紀依法予以處理,並將結果書面告知統計機構。
(二)加強領導幹部統計工作考核管理和責任追究。加強對領導幹部統計工作的考核管理,完善政績考核指標,改進政績考核方法,樹立正確政績觀和用人導向。要對是否支持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開展工作,是否存在相互攀比、在統計數據上造假等問題進行深入了解,將其作為領導班子和幹部推優評先及幹部選拔任用的重要內容,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實行“壹票否決制”。要對幹部是否善於利用統計數據進行考核。把統計法納入各級黨校、行政院校、社會主義學院領導幹部教育培訓的必修課。
建立違規幹預統計工作記錄制度,實行全面記錄、全程留痕,保留完整檔案。加大領導幹部責任追究力度,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壹經查實的,不管涉及什麽單位、什麽人都要嚴肅處理。對未嚴格履行監督統計法執行情況職責的,對本地、本部門大面積或連續發生統計數據造假問題的,以及對統計數據造假行為查處不力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依照有關規定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給予黨政有關負責人和有關職能部門領導班子成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警告直至撤職處分領導幹部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統計數據,授意在統計上弄虛作假,包龐、縱容統計造假,阻礙拒絕統計執法檢查及追究統計弄虛作假責任人責任不到位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依據有關規定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給子記過直至開除處分,已經離任的也要追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加強互聯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與政務服務平臺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在線辦理水平。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