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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人 今起這些新規將影響妳我生活

導讀2月起,這些新規將影響妳我生活!《政府督查工作條例》實施、醫療機構、零售藥店滿足這些條件可申請納入醫保定點!非保險機構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未經用戶同意,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關註其他公眾賬號!誌願服務記錄與證明出具有新規定!海關行政許可申請可在網上辦理!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有新要求!等等這些新規,將會在2月開始執行,下面我們壹起來看看!

壹、《政府督查工作條例》實施!

《政府督查工作條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政府督查可以采取開展檢查、訪談、暗訪;通過信函、電話、媒體等渠道收集線索;開展“互聯網+督查”等方式。政府督查工作應當嚴格執行督查方案,不得隨意擴大督查範圍、變更督查對象和內容,不得幹預督查對象的正常工作,嚴禁重復督查、多頭督查、越權督查。督查對象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阻礙督查工作,不得隱瞞實情、弄虛作假,不得偽造、隱匿、毀滅證據。對督查人員或者提供線索、反映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威脅、打擊、報復、陷害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二、醫療機構、零售藥店滿足這些條件可申請納入醫保定點!

國家醫保局公布《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和《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兩份文件規定,凡申請納入醫保定點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需要滿足運行時間不少於3個月,且具備壹定的經營許可資質、提供服務的人員等基本條件。醫保經辦機構的評估完成時限不得超過3個月。醫保行政部門對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和解除等流程進行監督。

三、非保險機構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銀保監會印發《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得超出機構許可證(備案表)上載明的業務範圍。《辦法》要求,非保險機構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包括但不限於:提供保險產品咨詢服務;比較保險產品、保費試算、報價比價;為投保人設計投保方案;代辦投保手續等。

四、未經用戶同意,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關註其他公眾賬號!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印發新修訂的《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規定》提出,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規範公眾賬號推薦訂閱關註機制,未經互聯網用戶知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或者變相強制訂閱關註其他用戶公眾賬號。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不得以有償發布、刪除信息等手段,實施非法網絡監督、營銷詐騙、敲詐勒索,謀取非法利益等。

五、誌願服務記錄與證明出具有新規定!

民政部印發《誌願服務記錄與證明出具辦法(試行)》,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誌願服務情況和評價情況,應當在誌願服務活動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記錄。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誌願服務組織不依法記錄誌願服務信息、出具誌願服務記錄證明,或者發現單位和個人偽造、變造、使用虛假誌願服務記錄證明的,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

六、海關行政許可申請可在網上辦理!

《中華人民***和國海關行政許可管理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實施。《辦法》提出,申請人可以到海關行政許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網上辦理平臺或者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海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七、海南自由貿易港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來了!

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聯合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負面清單》***27條,主要措施包括:擴大增值電信業務開放,取消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外資準入限制,允許實體註冊、服務設施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企業面向自由貿易港全域和國際開展互聯網數據中心、內容分發網絡業務等。

八、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有新要求!

國家衛生健康委印發《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相關技術服務活動應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如實記錄技術服務原始信息,確保相關數據信息可溯源。資質認可機關應當對其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在資質認可有效期內至少進行壹次評估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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