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應當按照《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設立動物源性飼料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動物源性飼料產品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飼料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企業設立條件第五條飼料生產企業應當具備與其生產的飼料相適應的廠房、工藝、設備和倉儲設施:
(壹)遠離化工等汙染性工業企業,並與農場、屠宰場和居民區保持適當距離;
(二)廠房和車間布局合理,生產區與生活區、辦公區分開;
(三)工藝設計合理,能保證飼料質量和安全衛生要求;
(四)設備符合生產工藝,便於維修;
(五)儲存設施應當與生產區域保持壹定距離,滿足儲存要求,並具備防火、防鼠、防潮、防汙染等設施;
(六)生產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應有專用生產線。第六條飼料生產企業應當有與其生產的飼料相適應的專職技術人員:
(壹)技術和質量負責人具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職稱;
(二)生產負責人熟悉生產工藝並具有相應的管理能力;
(三)檢驗、控制等特殊工種的工人持有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第七條飼料生產企業應具備必要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檢驗人員和檢驗設施:
(壹)有質量檢驗室(區),包括儀器室(區)、操作室(區)和留樣室(區);
(二)檢查員不得少於2人;
(三)具有與所檢測的原料和成品相適應的檢測設備和儀器。第八條飼料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下列制度:
(壹)崗位責任制;
(2)生產管理制度;
(3)檢驗和測試系統;
(4)質量管理體系;
(5)安全衛生制度;
(六)產品樣品觀察制度;
(7)計量管理體系。第九條飼料生產企業的生產環境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要求,汙染防治措施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要求。第三章審查程序第十條申請設立飼料生產企業,應當向生產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提交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條件的飼料生產企業設立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企業名稱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預先核準。
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並提交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在5日內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第十壹條評審組由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組織,由3-5名飼料行業管理人員和有關專家組成。
評審組應當對申請人的生產條件進行實地考察。第十二條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可以委托下級飼料管理部門承擔申請材料的接收、受理和審查工作。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復核意見後5日內作出復核決定。符合條件的,應當在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飼料生產企業審查證書》,並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十四條《飼料生產企業設立申請書》可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免費索取或從中國飼料工業信息網(網站)下載。
《飼料生產企業設立申請書》和《飼料生產企業審查證書》的格式由農業部統壹規定。第十五條申請人持《飼料生產企業審查證書》,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第十六條辦理《飼料生產企業審查證書》,不得向申請人收取費用。第四章監督管理第十七條飼料生產企業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將生產情況報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備案。備案表由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免費提供,企業也可從中國飼料工業信息網下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飼料生產企業進行現場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