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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2003修改)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飼料添加劑包括營養性飼料添加劑、壹般飼料添加劑。

本辦法所稱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是指由兩種或兩種以上飼料添加劑加載體或稀釋劑按壹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勻混合物,在配合飼料中添加量不超過10%。第三條 生產、經營、使用的飼料添加劑品種應當屬於農業部公布的《允許使用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中所列品種。第二章 企業應具備的基本條件第四條 人員要求

(壹)企業主要負責人必須具備壹定的專業知識、生產經驗及組織能力;

(二)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動物營養、所生產產品技術及生產工藝,從事相應專業工作2年以上;

(三)質量管理及檢驗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從事相應專業工作3年以上;

(四)生產企業特有工種從業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第五條 生產場地要求

(壹)廠房建築布局合理,生產區、辦公區、倉儲區、生活區應當分開;

(二)生產車間布局應符合生產工藝流程的要求,工序銜接合理;

(三)要有適宜的操作間和場地,能合理放置設備和物料,防止不同物料混放和交叉汙染;

(四)應有適當的除塵、通風、照明及消防設施,以保證安全生產;

(五)倉儲與生產能力相適應,應當符合防水、防潮、防火、防鼠害的要求。第六條 生產設備要求

(壹)應具有與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設備;

(二)生產設備應符合生產工藝流程,便於維護和保養;

(三)生產設備完好;

(四)生產環境有潔凈要求的,須有空氣凈化設施和設備。第七條 質量檢驗要求

(壹)應當設立質檢部門,質檢部門直屬企業負責人領導;

(二)質檢部門應設立儀器室(區)、檢驗操作室(區)和留樣觀察室(區);

(三)具有相應的檢驗儀器,能對產品質量進行監控,對需使用大型精密儀器檢驗的項目,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檢驗機構代檢;

(四)有嚴格的質量檢驗操作規程;

(五)質檢部門必須有完整的檢驗記錄和檢驗報告,並保存兩年以上。第八條 管理制度要求

企業應當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壹)崗位責任制度;

(二)生產管理制度;

(三)檢驗化驗制度;

(四)質量管理制度;

(五)安全衛生制度;

(六)產品留樣觀察制度;

(七)計量管理制度。第九條 生產環境要求

生產環境應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衛生、勞動保護等要求。第三章 辦證程序第十條 生產企業填報《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同時提供廠區布局圖、生產工藝流程圖和相關證明等申報材料,向企業所在地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可以向所在省級飼料管理部門領取或從中國飼料工業信息網(網址:)下載。第十壹條 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全部申報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在受理後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和實地考察。第十二條 省級飼料管理部門組織有關人員組成評審組。評審組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進行實地考察。材料審核和實地考察合格的,由省級飼料管理部門填寫《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綜合審核表》,並加蓋印章。

省級飼料管理部門將《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和《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綜合審核表》各壹式兩份上報農業部審批。第十三條 農業部在收到省級飼料管理部門報送的申報材料20個工作日內,委托農業部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專家審核委員會審核,提出是否批準的建議。

農業部對農業部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專家審核委員會審核的建議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企業,由農業部頒發生產許可證,並定期公告。第十四條 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新辦生產企業持《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第四章 生產許可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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