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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韓國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或按照外國(地區)法律設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非居民企業是指根據外國(地區)法律設立,其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但在中國設有機構和場所,或在中國無機構和場所,但有來自中國的收入的企業。
2、外國企業是指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經我國政府批準,在我國境內設立的營業機構、場所或營業代理人。這些外國企業包括管理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工廠、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以及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等工程的場所。根據我國現行稅收制度,對外國企業征收工商統壹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2、“外國企業”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在國外的企業、外國的企業或者外國人的企業等。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該法對“外國企業”的概念進行了界定。並於1991年4月9日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五號公布。該法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