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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局罰款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壹)發生壹般事故的,處以上壹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壹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壹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以上壹年度年收入80%的罰款。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確定了“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基本方針,並在這壹方針的規範下形成了壹定的管理制度和基本原則。

管理系統

目前,我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是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相結合、國家監管與地方監管相結合、政府監管與其他監管相結合。

監督管理的基本特征:權威性、強制性和普遍約束力。

監督管理的基本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預防為主的原則,行為監督與技術監督相結合的原則,監管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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