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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企業名牌認定和保護辦法

第壹條為了保護企業知識產權,規範企業知名字號的認定、使用和管理,鼓勵企業使用原創字號,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企業知名品牌的認定、使用、管理和保護。

本辦法所稱企業知名字號,是指享有較高商業信譽,為相關公眾所熟悉和知曉,並與其他企業標誌性文字有顯著區別,依照本辦法認定的企業品牌名稱。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企業知名字號的管理和保護機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企業知名字號的保護工作。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認定企業知名品牌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企業知名品牌的管理和保護工作。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培育和保護企業知名品牌的相關工作。第五條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引導企業自律、自律、自我管理,促進企業自主品牌創新。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專家學者和律師組成企業知名字號評審委員會,具體負責企業知名字號的評審工作。第七條企業知名品牌的認定應當尊重歷史,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或者接受企業資助。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以自願申請認定企業知名字號:

(壹)企業名稱已連續使用五年以上,且具有獨創性;

(二)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和信譽度;

(三)連續三年經營業績良好;

(四)具有科學完善的企業管理制度,連續五年無質量事故;

(五)依法經營,無相關知識產權糾紛,連續五年無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認定為企業知名品牌:

(壹)使用普通地名、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其簡稱、通用名作為字體名稱的;

(二)以著名的河流、湖泊、海洋、山脈和風景名勝名稱作為字號;

(三)使用他人的馳名商標、知名商標、馳名商標以及與其商標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四)具有普遍性或者公益性特征的人物;

(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壹)、(二)、(四)項規定的歷史形成的、社會公認的特定字體名稱除外。第十條申請認定企業知名品牌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蘇州市企業知名字號認定申請書》;

(二)企業登記機關核準使用企業名稱時起始時間的相關證明;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

(4)連續五年的年度資產負債表;

(五)企業基本情況及企業獲得榮譽稱號或獎項的有關文件和證明;

(六)商品(服務)或廣告費用在行業中的市場份額的相關證明材料;

(七)產品質量(服務)管理體系認證或企業名稱管理體系;

(八)其他相關文件和證明材料。第十壹條集團核心企業壹般是知名品牌認定的申請人。經過認定,集團的核心企業是知名品牌的擁有者。集團核心企業的子公司也可以作為該知名品牌名稱的申請人,經認定後,該子公司為該知名品牌名稱的所有人。第十二條企業知名字號認定程序:

(壹)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必要時進行實地考察,材料初審合格的,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企業知名品牌評價委員會進行評價,符合條件的,發布咨詢公告,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四)經協商公告後三個月內無異議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向市人民政府公告,並頒發《蘇州市企業名牌證書》。第十三條企業知名品牌自公告之日起在本市範圍內予以保護。未經知名商標所有人許可,其他企業和個人不得使用與該知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可能引起公眾誤解的文字。

知名企業名稱所有人可以在牌匾、包裝、說明書上標註“蘇州知名企業名稱”字樣,並可以利用知名企業名稱進行廣告宣傳。

鼓勵知名品牌企業發展連鎖或加盟經營。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請知名企業名稱評審委員會批準撤銷知名企業名稱,並報市人民政府公告:

(壹)弄虛作假,偽造證明材料,騙取企業知名字號的;

(二)嚴重損害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違法行為;

(四)有其他違法行為,情節嚴重被查處的;

(五)喪失企業知名字號認定條件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情形。

企業要求放棄“蘇州企業知名字號”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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