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訴前財產保全申請。2.申請人身份證或法人營業執照及復印件。3.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的證明。4.被申請人身份證明:被告為法人的,提交工商局打印的企業機讀檔案;如果被告是自然人,打印常住人口信息表。如果被告是夫妻,需要證明夫妻關系。(律師取證需攜帶材料:律師執業證書原件、調查取證證明原件、案件受理通知書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復印件,當場辦理,不收費);5.委托書,受托人身份證6。律師事務所來信7。申請保全的財產權屬證明(不動產權利中心打印的不動產登記表需提供授權委托書復印件,不動產權利號及工本費以50元為單位);8.擔保書(單位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個人親自簽字)9。被擔保房產10的權屬證明(房地產產權證)原件及復印件。被擔保財產權屬清晰無爭議,不存在抵押等擔保權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和監管。原件復印件(證明該房產所在不動產權利中心無查封或抵押記錄)11,業主身份證或法人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2。法院必須在受理申請後的48小時內作出裁定,並立即執行。當事人必須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法院將解除保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壹條。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