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加強和規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促進常住人口全覆蓋,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陜西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國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本市所轄縣居住半年以上(含市內跨縣區居住的,市內跨區異地居住的除外),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和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在居住地申領居住證。
?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實際居住並進行居住登記滿半年。居住登記應當自本人到達居住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持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
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聘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從事二、三產業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
?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在居住地實際居住的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與房屋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協議)的房屋、親友提供的房屋(有房屋所有人或代理人出具的證明或聲明)、用人單位提供的房屋或學校提供的宿舍等。
?連續就讀是指取得學籍,在本市全日制小學、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就讀。
?第三條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享受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常住戶口登記的證明。
?第四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居住證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建立健全相關制度,保障居住證制度的實施。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建設、土地、衛生和計劃生育、文化、廣播電視、公積金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權益的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請、受理、制作、發放和簽註的管理。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學校和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受理和發放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申請。
?第六條公民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近照、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或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在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學生證以及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在讀的材料。
?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由其監護人或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相關證明材料的申請人和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七條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制作並發放居住證。不符合辦理條件的,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居住證由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1次簽註。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