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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市快遞市場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快遞市場管理,優化快遞市場經營環境,促進快遞業高質量發展,保障快遞安全和用戶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國務院《快遞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快遞業務的經營、快遞服務的接受以及快遞行業的監督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快遞業務,是指按照包裹上的名稱和地址將信件、包裹、印刷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簡稱快件)投遞給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活動,包括收寄、分揀、運輸和投遞。第四條市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快遞市場的監督管理,市郵政管理部門設立派出機構的縣(區),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在沒有代辦機構的縣(區),市郵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委托縣(區)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相關監督管理。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公安、國家安全、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海關等部門,加強對快遞市場的監督管理,依法處理影響快遞行業安全運行的事件,維護寄遞安全。第五條快遞協會應當依法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為企業提供信息、培訓等服務,促進企業守法誠信安全經營,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高快遞服務質量和水平。第六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快遞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快遞市場信用記錄、信用信息披露和信用評價制度,將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記入信用檔案,依法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提高快遞市場信用水平。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快遞業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快遞物流業規劃並納入國家空間規劃,引導快遞企業入駐電子商務和物流園區,促進快遞與電子商務、現代農業、制造業等產業協調發展。第八條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智能快遞箱和快遞末端綜合服務場所建設納入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優化城鄉快遞末端節點布局,推進行政村快遞末端綜合服務站建設,統籌推進農村快遞和城鄉末端設施建設。第九條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並在經營許可範圍內依法從事快遞業務經營活動,不得超出經營許可的經營範圍和地域範圍。第十條快遞公司開辦具有固定場所和設施的快遞終端網點,應當自開辦之日起20日內,通過郵政管理部門的信息系統向市郵政管理部門備案。提供智能快件箱投遞服務,應當由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依法備案。第十壹條快遞企業收寄快件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當面提醒寄件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禁止和限制寄遞的規定,並對寄遞的物品和使用的包裝材料、填充物進行查驗;

(二)發現疑似禁止寄遞物品或者無法當場確定其安全性的物品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並及時報告;

(三)信件以外的快件,應當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核對寄件人身份,登記身份信息;

(四)指導寄件人正確完整地填寫快遞運單,提醒填寫的信息應當真實有效,幫助妥善包裝快件,並做好驗視標記;

(五)提醒寄件人閱讀快遞服務合同條款,告知服務價格;

(六)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要求的實名收發信息系統采集、錄入和提交實名收發信息。第十二條快遞企業向寄件人提供長期、批量寄遞服務的,應當與寄件人簽訂安全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義務。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快遞企業不得收寄:

(壹)寄件人拒絕檢查的;

(二)禁止寄遞寄件人寄遞的快件或者使用的包裝材料、填充物;

(三)寄件人寄遞的限寄物品超出規定範圍的;

(四)寄件人未依法出示身份證件的;

(五)寄件人填寫的快遞運單信息與交付的貨物不壹致或者填寫信息模糊,寄件人拒絕修改或者重新填寫的;

(六)寄件人交付的貨物不符合儲存和轉運安全要求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條寄件人寄遞貴重物品,應當事先聲明;快遞企業可以要求寄件人對貴重物品進行投保,並告知相關保險規則和保險服務。

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支持保險機構開發快遞損失責任保險險種,鼓勵快遞企業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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