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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居民醫保支付政策
納入遂寧市基層醫療機構可治病種(附件1)及遂寧市縣(區)級(二級)醫療機構可治病種(附件2)的住院首診病種(以後新增病種壹並執行),住院治療的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政策如下。
(壹)在對應醫療機構首次診察住院治療的,起付標準、支付比例按照《遂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遂寧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遂府辦函〔2013〕189號)執行。
(二)在對應醫療機構接受首次診察住院治療(符合上轉條件的門診疾病)後轉上級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轉入醫院按兩級醫療機構起付標準差計算起付標準,支付比例按照《遂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遂寧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遂府辦函〔2013〕189號)執行。
(三)由上級醫療機構下轉基層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轉入醫院不再計算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在醫保政策規定的基礎上提高5%,即按第壹檔繳費的支付比例為: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及鄉鎮衛生院95%;
中心衛生院90%;
壹級及無等級醫院80%;
二級乙等醫院75%;
二級甲等醫院70%;
三級乙等醫院65%。
按第二檔繳費的支付比例為: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及鄉鎮衛生院、中心衛生院95%;
壹級及無等級醫院85%;
二級乙等醫院80%;
二級甲等醫院75%,三級乙等醫院70%。
未納入遂寧市首批首診病種,由上級醫療機構下轉基層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適用本條。
(四)基層醫療機構可治病種及市縣(區)級(二級)醫療機構可治病種未按分級診療規定,直接到市內(外)上級醫療機構住院的,起付標準和報銷比例作如下調整:直接在市內上級醫療機構住院的,起付標準為800元,按第壹檔繳費的支付比例為45%,按第二檔繳費的支付比例為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