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CAS18)的主要內容
新準則以“規範企業所得稅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列報”為目的,範圍包括“企業以應納稅所得額為基礎的各種境內和境外稅額”。新準則以資產負債觀為核心理念,以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為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以暫時性差異為核算對象,在介紹資產、負債計稅基礎概念的前提下,對當期所得稅負債(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資產)和當期所得稅費用的確認、計量和列報做了相關規定。
二、我國所得稅會計準則的新舊比較
1994年6月29日財政部發布了《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1995年又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所得稅》征求意見稿,2000年12月財政部制定《企業會計制度》並於2001年開始實施,這些都是我國現行有關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規定(以下統稱“舊制度”)。下面從理論依據、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會計科目等方面對新準則與舊制度進行對比分析。
1、理論依據的比較
舊制度對所得稅會計處理的理論依據是收入費用觀會計理念。在此會計理念下,註重對收入費用的配比,但難以兼顧資產負債的客觀真實;註重利潤表的編制,而資產負債表只是利潤表的附屬物。
新準則對所得稅會計處理的理論依據是資產負債觀會計理念。在此會計理念下,註重從資產負債定義出發客觀真實地確認和計量資產負債;註重資產負債表的編制,而利潤表只是資產負債表的附屬物。
新準則較舊制度在理論依據、會計理念上邁出了實質性的壹步,理念的更新不僅體現國際趨同,也帶來了我國所得稅會計的壹系列變化。
2、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的比較
舊制度對所得稅會計處理允許從以下幾種方法中選擇:①應付稅款法;②納稅影響會計法(包括遞延法和債務法)。這裏的債務法是利潤表債務法,註重對時間性差異的核算。在舊制度下,由於應付稅款法的計算操作簡單,導致眾多企業選擇既不能反映收入費用配比又無法符合資產負債定義的應付稅款法。根據2003年年報披露,在1287家上市公司中,其中1250家選擇應付稅款法;根據2004年年報披露,有3家上市公司所得稅會計處理由應付稅款法改為債務法,在新增的115家上市公司中,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公司只有2家(遞延法、債務法各壹家),即采用應付稅款法的上市公司高達97%。
新準則要求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與利潤表債務法不同的是,該方法側重對暫時性差異的核算。它以資產負債表為基礎,按預計轉回年度的所得稅稅率計算其納稅影響數,將其作為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在核算時,首先計算資產負債表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然後倒軋出利潤表中的當期所得稅費用,其計算公式為:當期所得稅費用=當期應納所得稅+(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以資產負債觀為基本理念,註重資產、負債的真實與客觀。只有在這種方法下,資產負債表上反映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余額才能代表其真實的收款權利或付款義務。
從舊制度到新準則的變遷,我國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在短短十幾年時間裏經歷了西方國家近壹個世紀才演化完成的四種方法:應付稅款法、遞延法、利潤表債務法、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新準則所采用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較舊制度有實質性的進步,但對會計人員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3、確認、計量和列報的比較
舊制度沒有專門的對遞延稅款的確認規定。但對“遞延稅款”借方金額的確認,《企業會計制度》有壹項特殊規定,即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時,在時間性差異產生“遞延稅款”借方金額情況下,在以後轉回時間性差異的時期內(壹般為3年),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予以轉回的,才能確認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並作為遞延稅款借方反映,否則,應於發生當期視同永久性差異處理。同時對“遞延稅款”的列示有如下規定:要求企業在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方增設“遞延稅項——遞延稅款借項”項目,以反映企業尚未轉銷的遞延稅款的借方余額;在負債方增設“遞延稅項——遞延稅款貸項”項目,以反映企業尚未轉銷的遞延稅款的貸方余額;在利潤表中的“利潤總額”項目下設置“減:所得稅”項目,以反映企業本期所得稅費用。
新準則除了規定對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當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外,還增加規定了資產負債表日對相關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的調整和復核。比如稅率發生變化,應重新計量;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發生減值的,應計提減值準備;在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記的金額應當轉回。這些處理原則能很好地保證資產負債的真實性。關於列報做了如下規定: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當分別作為非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所得稅費用應當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
新準則較舊制度更註重從資產負債的定義出發進行相關資產、負債、費用的確認、計量和列報。
4、會計科目的比較
舊制度對所得稅的會計處理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會計科目:“所得稅”、“遞延稅款”、“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新準則對所得稅的會計處理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會計科目:“所得稅”(下設“當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兩個明細科目)、“遞延所得資產”、“遞延所得負債”、“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資產減值損失-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
其中“遞延所得稅資產”用於核算企業根據所得稅準則確認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所得稅資產。本科目按照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等項目進行明細核算。借方反映由於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以及按能夠結轉後期的尚可抵扣的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貸方反映當企業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情況發生回轉時轉回的所得稅影響額以及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調整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在借方,反映企業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余額。企業在根據所得稅準則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時,借記“遞延所得稅資產”,貸記“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費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等科目。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根據所得稅準則應予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大於“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余額的,借記“遞延所得稅資產”,貸記“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費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等科目;應予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小於本科目余額的,做相反的會計分錄。資產負債表日,預計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所得稅——當期所得稅費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貸記“遞延所得稅資產”。
“遞延所得稅負債”用於核算企業根據所得稅準則確認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所得稅負債。本科目應當按照應納稅暫時性差異項目進行明細核算。貸方反映確認的各類遞延所得稅負債,借方反映當企業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應稅暫時性差異情況發生回轉時轉回的所得稅影響額以及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調整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余額在貸方,反映企業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的余額。企業在根據所得稅準則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時,借記“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費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等科目,貸記“遞延所得稅負債”。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根據所得稅準則應予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大於本科目余額的,借記“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費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予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小於本科目余額的,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新準則中“應交稅費”比舊制度“應交稅金”的核算範圍更廣,除了核算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所得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個人所得稅、企業(保險)按規定應交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企業代扣代交的款項,還增加了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
“資產減值損失-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核算企業在期末復核“遞延所得稅資產”時發生減值的金額。
新準則在會計科目的設置上更加明確和實用,更能體現資產負債的真實客觀性,符合國際慣例。
三、新舊銜接
原采用應付稅款法的企業,首次執行日,應首先調整有關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然後計算計稅基礎,根據調整後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同時調整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原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的企業,根據調整後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沖減原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借項或貸項,同時調整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可見,對於原采用應付稅款法的企業,在新舊銜接時相對簡單,關鍵是確定資產、負債的新賬面價值。而對於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的企業,還要註意將原來賬面上的遞延所得稅借項或貸項沖減。
四、結論
我國所得稅新準則從會計理念、理論依據、處理方法等諸方面都已實現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同時也形成了新準則與舊制度的壹系列差異。立足新準則,回首舊制度,分析差異性,就不難做好與舊制度的穩步過渡、對新準則的正確實施(本文作者系河海大學商學院博士研究生,工作單位:南京師範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