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臺灣省、香港、澳門專家在內地就業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在內地就業的臺港澳人員是指:
(壹)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
(二)香港、澳門人員在內地從事個體經營的;
(三)與境外或者臺港澳地區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壹年內被其派遣到大陸在同壹用人單位工作三個月以上的人員(65438+10月1至65438+2月31)。第四條臺灣、香港、澳門從業人員在內地實行就業許可制度。用人單位擬聘用或者接受臺港澳派遣人員的,應當辦理《臺港澳人員就業證》(以下簡稱《就業證》);在內地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港澳人員,應當自行申請就業證。取得就業證的臺港澳人員在大陸就業受法律保護。
用人單位應當聘用或者接受臺、港、澳派遣人員,並實行備案制度。
就業證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壹印制。第五條用人單位聘用或者接收臺港澳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第六條用人單位招用或者接收臺港澳派遣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年齡18至60周歲(直接參與經營的投資者和內地急需的專業技術人員年齡可在60周歲以上);
(二)身體健康;
(三)持有有效旅行證件(包括大陸主管部門簽發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有效證件);
(四)從事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術工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用人單位申請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許可,應當向所在地地(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臺港澳居民就業申請表》和下列有效證件:
(壹)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註冊證書;
(二)擬聘用或錄用人員的個人有效旅行證件;
(三)聘用或接受派遣人員的健康證明;
(4)就業意向書或就業證明;
(五)擬聘用從事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術工種)的,提供擬聘用人員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第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用人單位提交的《臺港澳居民就業申請表》及相關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就業許可決定。對符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應當準予就業,並頒發就業證;不符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用人單位,並說明理由。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持《就業證》到發證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聘用臺港澳人員的登記備案手續。第十條香港、澳門人員在內地從事個體經營的,本人持個體營業執照、健康證明和有效的個人旅行證件向當地地(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領就業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港澳人員提交的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第十壹條用人單位應當與臺港澳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與聘用的臺港澳人員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派遣的臺港澳人員崗位期滿的,用人單位應當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臺港澳人員崗位期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就業證註銷手續。
港澳人員在內地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應當自停業或者歇業之日起30日內,到出具證明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就業證註銷手續。第十三條就業證遺失或者損壞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原發證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補發臺港澳人員就業證。第十四條臺港澳人員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就業證上註明的單位壹致。用人單位發生變更的,變更後的用人單位應當到當地地(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重新辦理臺港澳人員就業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