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確地說,壽險公司的保全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保全,指壽險公司在保險合同成立後,根據合同條款約定及客戶的申請,為履行保險給付責任或保持保險合同的準確性和有效性,而提供的前提服務、核心服務、基本服務、附加服務等非公***服務。
狹義的保全,指壽險公司在保險合同成立後,根據合同條款約定及客戶的申請,為履行保險給付責任或保持保險合同的準確性和有效性,而提供非理賠核心服務和基本服務的非公***服務。
從以上保全定義中,可以看出保全作業有6個要素。
壹、保全的作業性質
保全作業是壹種非公***服務。
公***服務,主要是指由法律授權的政府、以及非政府公***組織和有關工商企業,在純粹公***物品、混合性公***物品以及特殊私人物品的生產和供給中所承擔的職責和履行的職能,其中,政府是責無旁貸的主導者。薩繆爾森1953年在<公***支出的純理論>中指出,公***物品是所有成員集體享受的集體消費品,社會成員可以同時享受該產品;而每壹個社會成員對該產品的消費都不會減少其它人對該產品的消費。
從公***服務和公***物品的定義中,可以得出:保險不是公***物品,相應的保全也不是公***服務,而是壹種非公***服務,是保險公司為其客戶提供的非公***服務。
二、保全作業的主體
保全作業的主體是壽險公司。
保全這個詞並非壽險公司專用。在經濟、社會生活中使用保全這個詞的,還有法律領域的“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合同保全”,經濟領域的“資產保全”,安防服務中的“保全服務”。
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保全程序”,包括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開始後,或訴訟開始前,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為保證將來判決的順利執行,而對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所依法采取的各種強制性保護措施的總稱。證據保全,是指為了防止證據的自然滅失、人為毀滅或者以後難以取得,人民法院經訴訟參加人申請或者依職權主動,對民事訴訟證據預先予以調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制度(行為)。
合同保全,是指在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或不當處分債權和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情況下,法律賦予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或請求撤消債務人行為,從而確保無特別擔保的壹般債權得以清償。合同保全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和債權人撤消權兩種相對獨立的權利。
“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合同保全”的作業主體,都是人民法院。
資產保全業務,是指某機構對本系統內已經發生的不良資產進行清收,使資產和債權免受進壹步損失,而采取的特殊保全行為。包括依法訴訟、以物抵債、清理不合理占用資金、追繳高額利差、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等具體業務。
“資產保全”的作業主體,是采取特殊保全行為的機構。壽險公司也可能會成為資產保全的作業主體。
安防服務中的“保全服務”,是指“保全公司”提供的系統保全、人身保全、駐衛保全、現金運送保全等安防服務。
此“保全服務”的主體,是“保全公司”,壽險公司不提供此“保全服務”。
三、保全作業的依據
壽險公司保全作業,是基於合同條款約定及客戶的申請。
保險合同,是平等的雙方當事人間簽定的經濟合同。非合同條款約定的作業是不容許的,除非征得另壹方的同意。保全作業也須客戶申請,如退保作業就必須經客戶申請,保險公司是不能單方實施的。
這壹點與安防中的保全服務、法律中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壹樣,但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時,法院也可以依職權(當事人未申請)采取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措施。
四、保全作業的內容
廣義保全作業的內容,是前提服務、核心服務、基本服務、附加服務。
狹義保全作業的內容,僅包括非理賠核心服務(給付)、基本服務。
前提服務,是指壽險公司提供的續期收費服務;核心服務,是指壽險公司提供的理賠和給付服務;基本服務,是指壽險公司對保單提供的變更類、退保類、管理服務類服務;附加服務,是指壽險公司提供的咨詢申訴、熱線電話、電子商務等服務。
壽險公司的保全作業項目,按保險合同4要素可以分為以下4類。
1、保險合同主體的保全項目
(1)、保險人,---保單遷移
(2)、投保人,---投保人變更/投保人信息變更/投保人身份證變更
(3)、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信息變更/被保險人身份證號變更/性別年齡誤告/被保險人職業變更
(4)、受益人,---受益人變更
2、保險合同客體的保全項目
無(人身保險合同的標的是人的壽命和身體,而人的壽命和身體不允許變更)。
3、保險合同內容的保全項目
(1)、核心內容的保全項目--理賠、給付
(2)、非核心內容的保全項目
前提服務、大部分基本服務(退保類、變更類、管理服務類)、附加服務
4、保險合同形式的保全項目
保單掛失補(換)發
五、保全作業的目的
保全作業的目的,是為履行保險給付責任或者保持保險合同的準確性和有效性。
壽險公司通過核心服務(理賠、給付)履行合同約定的保險給付責任;通過基本服務(變更類、退保類、管理服務類)保持保險合同的準確性;通過前提服務、附加服務來保持保險合同的有效性。
六、保全作業的時間
保全作業的時間,從保險合同成立時起貫穿整個保險期間。
保險合同成立前,是雙方的要約、反要約和承諾的過程,壽險公司提供的是銷售和承保、核保服務,還未涉及到保全服務。
在保險合同成立後、終止前,壽險公司提供了前提服務、核心服務、基本服務和附加服務等保全服務項目。
保險合同因屆期終止和合同已履行而終止後,雙方的權利義務已完結,保全服務自然終止。
保險合同因協議註銷(壹方申請,壹方同意;規定的終止條件成就)而終止和因其他原因終止(解除、違約、失效、無效)後,雙方的權利義務已終止,但由於壽險合同的儲蓄性和復效的規定等原因,還需壽險公司提供退保(退還保險費)、復效等保全服務。
參考文獻:
1、《壽險公司內部控制建設與監管》(陳文輝主編,人民出版社,2005年11月第1版)P145
2、《保險服務論》(劉子操、宗可正著,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P167、P170
3、《中國刑事訴訟證據法學》(余松齡編著,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P231
4、《民事訴訟法》(江偉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P147
5、沈陽市商業銀行資產保全業務管理辦法
6、臺北市保全商業同業公會網站首頁
7、河南華安保全電子有限公司網站首頁
8、太平洋壽險《保全員考試參考書(2004.6)》
9、新華人壽保險公司網站
10、馬慶鈺、楊慶東《公***服務的理性及其運作框架》(《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05年第2期)
擴展閱讀:保險怎麽買,哪個好,手把手教妳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