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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民政局機構職能

民政局是市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組成部門。

(壹)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全市民政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制定全市民政相關法規和管理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全市社會團體的登記和審批管理;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審批管理;研究制定相關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調查處理民間組織違法違紀行為;負責行政復議的決定;指導縣(市、區)民間組織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主管全市優待和撫恤工作,負責優待標準的提高和落實;負責表揚革命烈士;指導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

(四)制定有關擁軍愛民工作的政策和實施意見,組織指導擁軍愛民工作;負責協調處理軍民關系。

(五)負責移交地方政府的軍隊離休幹部、退休工人和退休士官的接收安置、服務管理和人事檔案管理;負責落實軍人的政治和生活待遇;指導和協調軍隊供應工作和各類離退休幹部的服務管理工作。

(六)負責退伍義務兵、復員士官和轉業幹部的接收、管理和安置工作,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指導軍民兩用人才的開發和使用以及軍民兩用人才的協調和服務;指導各縣(市、區)移民工作。

(七)建立和完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負責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和落實。

(八)負責全市災情調查,負責救災捐贈、救災款物的撥付;指導生產自救和扶貧,對參與救災扶貧的經濟實體進行宏觀管理和政策指導;負責全市的社會救濟工作。

(九)負責社會棄嬰收養登記工作,指導縣(市、區)棄嬰收養登記工作。

(十)負責殯葬管理,指導殯葬服務。

(十壹)負責城市流浪乞討人員和露宿街頭人員的接收、管理、教育和遣返工作;負責城市流浪兒童的救助工作。

(十二)研究制定扶持和保護本市社會福利生產的政策;組織實施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機構管理。

(十三)指導社會福利彩票的發行和福利基金的管理。

(十四)負責社會孤兒和殘疾老人的收養和管理;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建設。

(十五)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建設;推進農村村民自治示範活動;指導鄉(鎮)、村(居)委會主任培訓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

(十六)指導全市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制定社區建設扶持政策,規範社區行業管理,探索社區建設和城市管理發展新模式。

(十七)負責全市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辦理涉港澳臺婚姻登記工作;查處違法婚姻,對全市婚姻介紹機構的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十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行政區劃工作;負責縣(市、區)行政區域界線的劃定和行政區域界線爭議的調處。

(十九)負責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標準化工作,指導城市道路標誌、門牌號碼和農村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

(二十)負責管理全市民政事業費、專項資金和預算外資金;負責直屬單位基建投資、固定資產管理和統計工作;指導局直屬事業單位的業務服務活動。

(二十壹)負責全市民政系統幹部職工的教育培訓工作;指導縣(市、區)民政工作;指導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千名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

(二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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